编者按:
财产事实支配的宪法定位及其在数据财产领域的运用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财产事实支配作为一种自由,是宪法和法律形成的财产权所保护的对象而非财产权本身。对于作为有别于权利的财产事实支配自由,宪法和法律无需加以创设,而只能予以确认并保护。为防止财产事实支配可能受到过度限制或不当干涉,对于财产权人与非财产权人的财产事实支配自由,我国宪法均以“法无限制即可为”的方式予以确认并保护。宪法对于财产事实支配的确认与保护,为国家设立了财产事实支配的保护义务,这包括国家消极保护义务与国家积极保护义务两方面。国家消极保护义务意味着,立法者不得以“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方式限制事实支配自由;国家积极保护义务意味着,立法者应具体形成能够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事实支配不受其他主体干涉的权利,从而使事实支配的国家积极保护义务在私权领域得以充分实现。基于财产事实支配的宪法定位可知,反对数据财产权利化的观点不能成立。
财产事实支配 数据财产 自由 权利 国家保护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二、财产事实支配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三、财产事实支配的宪法基础与规范含义
四、财产事实支配的宪法定位在数据财产领域的运用
五、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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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建伟: 《数字财产权对传统财产权理论的重构》(2024年第5期);
2. 沈健州: 《数据财产的权利架构与规则展开》(2022年第4期);
3. 谢立斌: 《论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