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索报告的制作丨U法说

学术   2024-11-12 22:20   中国  

前言康浩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合作,为法学生录制了系列法律实务技能微视频。上期康浩U法与大家分享了“法庭辩论的准备与技巧丨U法说,本期将与大家分享“法律检索报告的制作”~


大家好,我是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的谭迪允律师,今天想跟各位同学分享交流关于法律检索报告制作的基础要点。
在实务办案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所办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上有争议的情况。在这个时候,我们会通过检索形成法律检索报告,为办案团队提供法律适用上的参考,并有可能提交给客户来说明代理思路、诉讼策略,更多地可能会提交给法院来争取有利于我方的裁判处理。可以说,法律检索报告的制作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必备技能。
本文的分享包括法律检索报告的分类,法律检索报告的要素,法律检索平台与检索方法,法律检索报告示例讲解四个部分。

法律检索报告的分类

根据检索的内容,法律检索报告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就某一法律问题对法律条文及其理解释义进行检索而形成的报告,可以概括为法条检索报告,有时候也被直接称为法律检索报告;
第二类,是就某一法律问题对司法类案裁判进行检索而形成的报告,可以概括为类案检索报告而所谓的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法律检索报告的要素

根据制作目的不同,一份法律检索报告也可以同时包含对法条和类案的检索。
法条检索报告一般包括13个基本要素:报告标题、所办案件基本信息(如案号、案由、当事人、程序)、检索主体、检索时间、检索主题、检索结论、法律名称、法律文号、发文机关、效力级别、生效时间、具体条文内容、报告提交主体和时间。如果法条检索的对象还包括学术观点和实务文章,就需要在法条检索报告中列明观点摘要/文章题目、所载刊物、出版社及作者、发表/出版时间(版次)、页码、主要观点等。
案例检索报告一般包括16个基本要素:报告标题、所办案件基本信息、检索主体、检索时间、检索主题、检索结论、案例名称、案号、审理法院、案由、审级/程序、裁判时间、检索来源、检索方法、法院主要观点/裁判要旨、对应裁判全文的页码、报告提交主体和时间。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所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入类案的基本案情、诉讼请求、争议焦点、裁判结果等。

法律检索的平台和方法

首先,检索平台指向的问题是,我们可以在哪些网站、数据库检索法条、案例。一般,可以在以下12个常用检索平台检索法条、案例。
目前,国内比较权威的法条、案例检索平台是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各位同学在进行检索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检索平台。
接下来,我们再简单介绍一下三种主要的检索方法
1.关键词检索法是指,通过提取所办案件中核心事实、争议法律问题及法律关系中的关键词检索法条、类案,是最直接的检索方法,使用关键词检索法不能奏效的情形下,我们可以考虑后面两种关联检索法。
2.法条关联检索法是指,选取所办案件中存在适用争议的法条,通过检索平台中的“法条关联”功能来检索关联法条,或者通过查询依据该法条作出的判决来检索类案,或选取法条中的关键词另行检索。
3.案例关联检索法是指,选取与所办案件案情、争议焦点较为相似的类案,从类案中的证据、事实、法律关系等联想出新的关键词、法条等,还可以通过进一步检索新的法条、关键词来检索类案。

法律检索报告示例讲解

以下有一个小案例,是一个关于A公司与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出租某广场中的一间商铺给B公司使用10年,剩余租期5年。但由于A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某广场长期亏损,拟中止某广场营业并进行升级改造,现已和大部分承租人协商解除并完成腾退,唯独B公司迟迟不肯腾退,坚持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A公司不得已委托我们向广州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接下来我们需要就A公司作为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制作一份法律检索报告。
第一步,设置报告标题,填写或注明案件信息,便于读者快速定位识别案件。预留设置检索主体、检索时间,填写检索主题“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预留检索结论的填写位置。
第二步,设置分组栏、信息栏。分组栏是指当我们要制作的法律检索报告既要包括法条,也要包括案例等其他对象的,我们需要根据检索的对象进行分组,如表格中的“一、法律规定”“二、学说观点”“三、类案检索”。信息栏是指所检索对象的基本信息,也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检索报告的部分基本要素。
第三步,设置签署栏,预留提交人签字、提交时间的填写地方。
第四步,检索法条
对于法条检索,我们可以选用关键词检索方法,就“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我们首先选取“违约方”“解除合同”为关键词在检索平台进行高级检索,检索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依据该条规定,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对于长期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僵局,并同时符合三个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违约方有权起诉解除合同。
接着,我们尝试变换关键词为“违约”“终止合同”,检索到《民法典》第580。该条规定明确,因特定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金钱债务违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三种特定情形中满足一种即可,不要求同时符合。
由于《民法典》是在2021年1月1日施行,在此之前《合同法》也有相应规定,因此我们可以一并进行检索,并在备注栏标记失效时间和原因。
法条基本检索完毕后,我们逐项在报告中填写信息栏内容,对选取的法条按照关联性、适用性强弱、效力级别高低进行排序,关键词字句可以加粗或标亮显示,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可以在备注栏填写。
法条检索过程中,我们发现法条规定当中提到了“合同僵局”的情形,那么何为“合同僵局”,我们可以以关键词“违约”“合同僵局”“解除合同”进一步检索相关的学说观点。检索到王利明教授于2020年在《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文章《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文章具体论述了“合同僵局”在法律上的三个特点,并认为当“合同僵局”出现时,合同的继续履行虽有可能,但履行成本过高,且对双方无益,法律应当使当事人能够从合同僵局中脱身。可以看出,这一论述基本上契合本案案情,且一定程度上说明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是有学术理论支撑的,可以入选到检索报告当中。
第五步,检索类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四点中明确,“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类案跟法律规定一样,也是讲效力优先级。效力排序基本是从最高院开始,到省高院、市中院、本院,如果不是最高院的发布的指导案例,那么最好是选取近三年的生效案件。
类案检索过程中,我们发现,若以“违约方”“解除合同”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会出现大量守约方以对方违约为由起诉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解除的案例,并不符合本次的检索主题。此时,我们可以尝试换一种检索方法,建立在前面法条检索的基础上,以法条关联法进行检索。经过检索,我们找到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发布的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中院在二审判决书引用了《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并认为非金钱债务的标的继续履行费用是否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虽然此生效判决是在2003年作出,但该案例属于最高院的公报案例,属于《类案指导意见》当中规定的应当优先检索的案例。
第二个案例是金骊公司、星域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星域公司在该案中要求解除合同,金骊公司表示异议,认为星域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至今已近3年,当事人仍未能妥善解决众多历史问题,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存在不确定性。考虑到合同剩余期限还有十多年,如不解除,将会造成损失扩大,导致更大的资源浪费。广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也认为案涉合同签订后,长时间未能妥善解决众多历史问题,涉案场地长期空置,充分表明合同实际履行存在客观障碍,在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星域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的行为已经表明合同僵局形成,一审确认合同解除并无不当。该案例是广州中院在2021年作出的生效判决,属于《类案指导意见》当中规定的上级或本院近三年作出的生效判决。
我们将以上2个案例检索结果录入检索报告时,应当注意“法院认为/裁判观点”一栏中需要摘取复制法院的核心论述。此外,还应当在检索报告后附相应的类案裁判全文,并在报告当中填写对应的页码,方便读者翻阅查看裁判原文进行确认。
第六步,检索完毕后,应该根据已有的检索结果在前面预留的位置填写检索方法、检索结论。检索结论不是是与否的简单判断,而应当是对所有检索结果的抽象性总结,并结合本案的事实、争议焦点作最终的结论,完成法律、事实、结论的逻辑推理三段论。
第七步,由法律检索报告的提交人进行签署,并填写报告的具体提交时间后,整个法律检索报告才算基本完成。
完成这七步工作后,我们的法律检索报告才算最终完成。
以上仅是针对实务案件中单一法律问题而制作的简单法律检索报告,而实务案件往往是复杂的,不止存在一个法律问题,即便是解决了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的问题,接下来也还会有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各位同学要注意根据实务案件的具体案情,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一检索,并可以结合今天的讲解要点尝试制作法律检索报告。感谢各位今天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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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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