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论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路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采用何种路径规范人工智能活动,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问题。风险管理进路存在风险评估与分类困难、放任损害发生等问题,并非人工智能立法的当然选择。与以往科技活动不同,人工智能活动既属于专精科技活动,又具有赋能科技活动属性。以人工智能活动为规范对象的人工智能法不应以单一理论为指导,而应遵从科技法与应用法双重定位。科技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应尊重科技自主,将科技伦理内化于人工智能研发活动中,同时打破制度壁垒,设计促进型规则,助力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应用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则应关注科技赋能场景导致的功能异化现象,一方面借助抽象的权利义务工具,尤其是通过规定新型权利,构建弹性的规范框架,回应不同应用场景中的价值序列差异;另一方面应推行实验主义治理,通过监管沙箱、授权性立法等设计,动态调整监管策略,满足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活动的灵活治理需求。
人工智能立法 专精科技 赋能科技 科技伦理 实验主义治理
一、引言
一、引 言
二、人工智能立法风险管理单一进路之检讨
三、因应人工智能活动特性的复式立法路径
四、复式立法进路下人工智能规范框架的展开
五、余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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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吉豫: 《赋能型人工智能治理的理念确立与机制构建》(2024年第5期);
2. 金 梦: 《数字时代科学立法的法理研究》(2024年第4期);
3. 雷 磊: 《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基本范畴:挑战与回应》(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