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社会本位的中国基本权利功能体系构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在宪法变迁的背景下,中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不仅具有防范国家权力的属性,而且保留了其调控社会的属性。基本权利不仅调控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介入私主体关系当中,也就是介入到社会内部关系当中。在现代社会中,基本权利不是看不见社会的,而是需以社会为本位。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属性,不仅来自前近代的中国传统和新中国立宪的“社会主义”传统,而且与现代社会复杂性的提升和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密切相关。社会内部的分化使得社会内部的自治出现了差序格局,其内部的平衡无法藉由私自治加以维系,需通过国家干预来进行调节,基本权利便是其中重要的调节措施。基本权利的社会调控,需正确处理个体、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立体关系,并通过确立基本权利于社会之内的内部边界以及在国家目标和国家整合层面的外部边界,从而确立基本权利保护的中国特色,进而发展出立足于中国的、动态的基本权利规范保护体系。
基本权利 社会本位 社会秩序塑造 客观价值秩序
一、赓续与变迁:以社会为本位的中国基本权利功能属性
一、赓续与变迁:以社会为本位的中国基本权利功能属性
彭真说:
“宪法修改草案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有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因此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作为“社会总纲”的中国基本权利:规范表现
三、基本权利社会功能的中国特色:基于社会本位的秩序理论
四、中国基本权利社会秩序塑造功能的规范实现
五、结 语
本刊已发相关主题的文章还有:
1. 杨登杰:《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法理基础的澄清与重构》(2023年第2期);
2. 李海平: 《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范式转型》(2022年第2期);
3. 韩大元: 《基本权利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