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绿通车辆牌照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政务   2025-02-02 11:00   辽宁  


孙某、张某等诈骗案 

——套用绿通车辆牌照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认定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套用车牌 偷逃过路费 行为认定 

基本案情

“绿通”全称是“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合法运输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鲜活蔬菜、水果等产品的车辆,给予减免高速通行费用的政策优惠,但对运输普通货物无此项优惠。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孙某、刘某弟、张某以偷逃高速公路过路 费为目的,采取互换车牌、冒用装载鲜活农产品的绿色免高速通行费车辆的方式,使用不同车牌多辆货车载普通货物从广东省进入高速公路,在威青高速即墨服务区内将车牌与具备载水果、蔬菜等免通行费用的“绿通”鲁QXXXX车牌互 换,偷逃高速过路费。

被告人孙某多次偷逃高速路费40.132万元,被告人刘某 弟多次偷逃高速路费7.95万元,被告人张某多次偷逃高速路费1.9873万元。案 发后,刘某弟、张某已全额退赔偷逃的高速费用。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刘某弟自动投案后应侦查人员的要求通过电话方 式劝说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后张某投案。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2)鲁0215刑初 8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 万元;被告人刘某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单位山东高速青岛某有限公司经济损 失共计人民币40.13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鲁02刑终414号刑事判决:刘某弟构成一般立功,遂以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维持对孙某、张某的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弟、张某以套用绿通车辆牌照的方 式逃避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骗取山东高速青岛某有限公司的财物。孙某骗取数额巨大,刘某弟、张某骗取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刘某弟系累犯,到案后应侦查人员的要求通过电话方式劝说张某投案,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弟的行为成立一般立功,张某系自首,三人 均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运输普通货物,采取套用绿通车辆牌照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侵害了公路营运方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论处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刑初864号刑事判决 (2023年5月23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刑终414号刑事判决 (2023年11月27日)

来源:法学壹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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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晶晶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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