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危险性是什么?
所谓社会危险性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必要性,具体是指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其所实施的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这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即属于社会危险性。
二、公安机关有收集固定社会危险性证据的职责。
实务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时,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三、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活动中,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认为有必要,承办检察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