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最高检规定,无证据证明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不得批准逮捕

政务   2025-01-24 12:06   辽宁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形式之一,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相关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必须全面把握逮捕的各项条件。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可能面临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非符合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等现实危险性,或者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两种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在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收集和固定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相关的证据。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所要求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人民检察院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如果公安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材料并重新移送案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社会危险性是什么?


所谓社会危险性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必要性,具体是指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其所实施的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这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即属于社会危险性。


二、公安机关有收集固定社会危险性证据的职责。


 实务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时,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三、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活动中,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认为有必要,承办检察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来源: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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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申 雨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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