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政务   2025-01-24 12:06   辽宁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查封、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者被隐匿。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27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10条第3款,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 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3.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依法扣押文物、贵金属、珠宝、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4.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能够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但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侦查机关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1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的期限为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8.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9.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开具发还清单返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来源: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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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胡 君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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