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要求派出所查处的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不具有要求派出所查处并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权,不具备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政务
2025-02-03 12:49
辽宁
周某等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其他再审审查与 再审申请人周某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以下简称南邵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1行终73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终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终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终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申请再审期间,周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21)京01行终425号行政裁定。证明该案中法院认定“周某作为201号房屋的业主及违法建设举报人,有权机关是否依法对与其相邻的101号房屋南侧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与周某具有利害关系”。故本案中周某从相邻权角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张某某补充提交证据(清单)、张某某购房合同。证明周某与张某某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3.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3日发表的文章“物业擅将公用车库租与他人当门面房,南京一业主诉求恢复原状获支持”。证明终审法院认定周某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错误。经审查,周某提交的证据1、3不属于再审新证据,证据2与本案审查缺乏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均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周某报警要求南邵派出所查处昌平区南邵镇景文东路4号院6号楼2单元101的业主张某某于2018年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故意损毁小区公共下水管道的行为。南邵派出所经调查取证,于2022年6月3日作出京公昌(南邵)行终止决字[2022]5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周某被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周某不服,故提起本案诉讼。 基于上述事实,本案需要判断周某是否有要求南邵派出所就涉案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请求权:若具有请求权,则其对于南邵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不服,则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若无请求权,则其无权就南邵派出所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案中周某要求南邵派出所履行查处职责的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周某个人不具有要求南邵派出所对此查处并据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权,故周某不具备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因周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周某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来源:九三零的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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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邹 明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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