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5日,龙游县民政局发现当事人张某某涉嫌在龙游县某乡镇骨灰存放堂后侧,存在擅自开办公墓的违法行为。次月,经龙游县民政局移送,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张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某乡镇骨灰存放堂后侧一处空地内浇筑了7个墓位,并将其中1个墓位进行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构成擅自开办公墓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张某某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公墓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配合民政部门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的公墓,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则: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罚则: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迁移费用由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开办单位承担。
《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0—违法情节:“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以上50万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对应的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提醒
既让每个人有尊严地告别这个世界,又使青山绿水存留人间,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私建公墓牵涉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市场秩序扰乱以及迷信、腐败等多方面问题,必须坚决反对、依法打击。请广大市民以案为戒,自觉遵守丧葬设施管理规定,树立正确殡葬观念,共同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