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龙游县住建局接到相关举报,称龙洲街道平政路上,有市民在储藏间非法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重瓶。
工作人员到现场后核实发现,存钢瓶的当事人是一名送气工,因为来不及在当天完成配送,他就先把4个钢瓶存在了储藏室。但经工作人员查验,他的储藏室并未核准允许存放钢瓶。考虑到安全隐患,工作人员随即对涉事人员以及物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该市民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处以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液化气瓶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远离火源和易燃物、有足够的空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备等。液化气瓶在高温、碰撞或泄漏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爆炸。而在这样密闭且充满易燃物的环境中,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在此,执法人员呼吁,用气居民和单位要到正规加气单位购买瓶装燃气,如发现有关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可以及时拨打0570-7032888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