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一送气工在储藏室存了4个“瓶”,被罚1100元

民生   2024-12-23 16:33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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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存在易燃易爆风险
在充装、运输、存储、销售等
方面都有严格要求
近日
龙游一送气工因配送来不及
直接把钢瓶存在了储藏室
被处罚1100元


【放4个“瓶”被罚1100元】

不久前,龙游县住建局接到相关举报,称龙洲街道平政路上,有市民在储藏间非法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重瓶。

工作人员到现场后核实发现,存钢瓶的当事人是一名送气工,因为来不及在当天完成配送,他就先把4个钢瓶存在了储藏室。但经工作人员查验,他的储藏室并未核准允许存放钢瓶。考虑到安全隐患,工作人员随即对涉事人员以及物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该市民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处以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不得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不得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五)燃气充装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六)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七)气瓶充装后,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液化气瓶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远离火源和易燃物、有足够的空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备等。液化气瓶在高温、碰撞或泄漏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爆炸。而在这样密闭且充满易燃物的环境中,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在此,执法人员呼吁,用气居民和单位要到正规加气单位购买瓶装燃气,如发现有关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可以及时拨打0570-703288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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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住建局
一审 | 黄子乐
二审丨邵美霞
三审丨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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