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挖掘河砂被罚20000元

民生   2024-12-16 16:2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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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潺潺 轻抚河岸

随着河流的冲刷、时间的沉淀

形成了理想的建筑材料

——河砂


河砂属于国有资源

然而

利益驱动之下

有人动起了擅自采挖的歪心思……



基本案情

2024年年初,当事人金某在龙游县某乡镇开展林区道路工程施工中发现,周边部分原先完好的道路基础被施工机械压坏。为修复损坏路基,当事人金某在未经水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边开展采砂作业。


经第三方评估,截至巡查发现时,当事人金某累计非法采砂4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016元。其中,一部分砂石被运往砂石厂置换砂石骨料,用以修复损坏的路面;另一部分则直接运往林区道路工程施工现场,用以铺填路基。

此后,经林业水利部门移交,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结果

当事人金某在龙游县某县道附近河道内未经水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非法采砂量较小,虽未对河势、防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产生影响,但当事人将所采砂石进行置换用于修复路基、铺填道路工程,已从中实际获利,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相关规定,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6元、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法〔2021〕11号)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非法采砂量较小且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影响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贴士

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会加剧河水对河岸的冲刷,‌削弱河堤的防洪能力,危及两岸居民安全,轻则构成违法,重则构成犯罪。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非法采砂,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活家园。



图文 | 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审 | 黄子乐
二审丨邵美霞
三审丨陈   敏


龙游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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