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民法之简述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之胁迫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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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1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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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之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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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胁迫的要件
胁迫者,指相对人故意告以危害致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而言。其构成要件有四:1.须有胁迫行为。胁迫行为,乃表示危害的行为。危害,指任何将来的不利益,如殴打、杀害、泄密等。胁迫得由相对人为之,亦得由第三人为之,且胁迫系由第三人所为者,相对人虽属善意,表意人仍得撤销之。2.须相对人因胁迫发生恐怖及为意思表示(因果关系)。4.须其胁迫系属不法。不法之情形有三:(1)手段不法,如以杀害相威胁;(2)目的不法,如要求表意人出资经营赌场;(3)手段与目的关联之不法,手段与目的,分别观之,均属合法者,如“若不为我作保,即告发汝罪”,以告发犯罪要求作保,目的非在恢复所受的损害,手段与目的不具有合法关联,具有不法性。(二)信赖利益的赔偿
相对人本身为胁迫时,表意人撤销其意思表示后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胁迫系由第三人为之,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时,表意人撤销其意思表示后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相对人就其信赖利益得否请求损害赔偿,具有争议。肯定说的主要理由系,表意人应承担第三人为胁迫的危险,受胁迫人处于不自由的状态而为意思表示,应当优于相对人而受保护。如王伯琦先生所言:“胁迫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不问相对人知之与否,只须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者,即得撤销,相对人如因此受有损害,自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该第三人赔偿。”(三)除斥期间与拒绝履行因胁迫而负担的债务
表意人因被胁迫而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胁迫终止后起算。但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表意人在胁迫终止后1年内,拒绝履行因胁迫而负担的债务,在解释上可认为依默示意思行使撤销权。需注意的是,如表意人于除斥期间经过后,仍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但表意人仍可以受侵权行为(胁迫)所害为由,以被害人的身份请求废止加害人之债权。(在比较法上,该废止请求权又称为恶意抗辩权,如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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