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刑诉之简述自诉案件的特点

教育   教育   2024-11-07 18:1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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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诉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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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调解
2.可以和解、撤诉

(1)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胁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3)裁定准许撤诉的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4)自诉人经过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5)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可以反诉

4.可分性

(1)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3)被告人对自诉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自诉人没有对全部犯罪行为提出起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可以一并起诉。在第一审判决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没有起诉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5.自诉案件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清楚
6.自诉案件的受害人作为自诉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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