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科侧重理解与应用,同学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对于规则理解不到位、难以明确区分相似规则或者规则之间本身存在冲突等原因产生疑惑。为帮助各位同学更透彻地理解民法规则背后的法理、将基础知识应用于案例分析并检验自身对于知识掌握以及理解的准确程度,韬奋团队特地邀请答疑学姐解答各位同学在民法学习中所遇到的困惑。以下是10月份民法答疑内容的汇总。
Q
如若多个保理均未登记,对于最先通知的受让人的保护是否可类推适用合同编解释50条?冯洁语老师在《板书体债法总论》第347页中对【合同编通则解释50条1款2句2分句】作了如下目的性限缩解释,对于其他几项我能理解,但是无法理解为何添加对于第一项“所转让的债权是非金钱债权”?
答: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保理场合均未登记的保理人的顺位,不存在漏洞,不需要类推。这个法条的规定本身存在问题,不能在不同情形都做出符合法理的解释,书里的理解也有问题,自行作出“非金钱债权”的限制也不符合解释论。书里可能是认为,金钱债权场合,先通知的受让人向让与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就足以获得保护,进而无需向受领给付的受让人主张权利。但不建议记忆这种规则,因为法理不通。
Q
答:解除后合同关系还在,履行有效是指债务人的给付目的实现,已作出的履行不构成债权人的不当得利。解除不影响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效力。
Q
既有债务人提供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行使对第三人的担保权?
答:如果当事人未另有约定,债权人应该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
Q
甲与乙于3.1日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后续丙于4.1日交付甲新的生产设备(钻床),问乙对这个钻床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答:浮动抵押设立时。
Q
责任转质中的质权出质说,出质的是带有质权的债权吗,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得单独处分吧?
答:对。
Q
在所有权返还之诉中,买卖合同有效,而让与所有权无效,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必须付款,并且出卖人有义务让与物之所有权。出卖人仍为物之所有权人。但是,他不可以根据235条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因为买受人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成立有权占有。买受人取得了物之占有,并且由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有法律上原因。出卖人因此也不能根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物。那这时出卖人应该如何救济?
答:出卖人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不是主张返还。这也不是“所有权返还之诉”。
Q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托运的案例里,标的物所有权什么时候发生转移呢?
答:原则上是货物运输到买受人处且买受人接收时。
Q
为什么这里写物权行为本身无撤销事由,而答案又说无因性理论尚须撤销物权行为意思,不是不能撤销吗要用不当得利?
答:第1问的答案说了物权行为能否撤销存在两种见解,第2问是在可撤销的前提下分析。
Q
第三问除了违约,加害给付之外还可以主张缔约过失吗?应该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中的告知义务构成缔约过失吧?
答:对。
Q
这里为什么不构成承诺啊?虽然乙意思表示错误,但是甲作为理性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乙答应了他购买手机的请求啊,这里乙应该构成承诺啊?
答:对,这里是按照“发出”的通常含义进行理解的,“发出”需要满足向正确相对人发出,甲不是正确的相对人,因此乙未发出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但善意的甲也存在信赖,这里有价值判断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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