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刑法之简述数罪并罚的混合原则

教育   教育   2024-11-05 18:1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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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数罪并罚的混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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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犯数罪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采用的是吸收原则。
2.一人犯数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即数个同种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a.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设定执行刑期。
b.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
c.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3.一人犯数罪并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相同种类合并执行,不同种类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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