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已经进入十一月啦,大家的法综复习的如何啦?华政的法学综合包括7个大专业课,9个部门法;而每个专业课都有独立的体系和特色。因此,若要在冲刺阶段提高复习效率,必须因地制宜,见招拆招,不同的专业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截止到这篇,小编已经带大家复习了法综中的三大山脉:民法、刑法和经济法,大家也算是完成了半路进程。今天小编整理了法综宪法学的复习方法,再接再厉,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法综快速复习方法】NO.1法综刑法总则抽象、分则罪名繁多怎么办?
【法综快速复习方法】N0.2经济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如何高效背诵记忆?
【法综快速复习方法】N0.3法综民法复习新思路:告别死记硬背,掌握高效学习方法
1.抽象描述
鉴于法综的考查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想要出一道以前没考过的且又非常有意义的题目已经非常有难度了。为此,命题人便开始翻阅指定范围,从犄角旮旯里找出那么一两个不引人注意的考点,去考查大家。因此,要想拿高分,一定不要错过任何一个知识点,最起码做到全文阅读一遍,这一可遍不是走马观花,而是要真真实实地“阅读”一遍,最起码要知道书本上讲什么内容。尤其是对于宪法学中的重点章节需要面面俱到,哪怕是细节内容也需要熟练掌握。
翻阅考题我们可以发现,在法综里宪法部分考查的都是重点内容,而且比较常规,偏题怪题一般不会出现。因此复习过程中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对内容进行筛选,学会删繁就简。
对于宪法知识点的考查,实证题目较多,理论性题目较少,实证题目是指宪法和法律有规定,可以找到的宪法规范;而理论是上升到抽象的规律原理、学术性的东西。考生在复习宪法学过程中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关注宪法规范本身的规定,这是基础也是重点。
很多同学在复习过程中大呼头疼,认为宪法科目的考点零散、分散,且背诵枯燥无味,难以记忆。尤其是在宪法学科的重点章节,教材里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考点,而大家又根本做不到记忆书中的每一个字,往往在在复习过程中容易顾此失彼、迷失方向。
因此,小编在此推荐“联想复述记忆法”,当我们复习某个知识点的时候,应当下意识回忆,在此知识点下,是否还有子知识点,与此知识点在逻辑上具有并列、或者承接关系的,还有哪些知识点。如此一来,背诵复习一个知识点,无异于背诵复习一片知识点,将相关的知识点串联起来。
经过第一、二步的筛选之后,各位笔记本上所剩下的内容,其实已经不多了!那么第三遍应该如何复习呢?就是对笔记本上的内容展开想象,如果您是出题人,您将如何利用这些考点,出一道简答题或辨析题;题目出好之后,自己应该如何作答,才能得到高分呢?然后自己罗列下得分点。这样第三遍的复习就结束了。
以上都是针对一个知识点进行的叙述,虽然宪法不像民法那样体系非常清楚,但是它毕竟也有自己的体系,大家也尽量形成自己的体系以便自己记忆。
2.实例演示
为实例演示,小编选取的是朱应平老师主编的《宪法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版(2017年印刷)。没有购买此书的,也可参见华政韬奋考研工作室编写《法学综合白皮书》(上册)第273~279页。本节内容较多且比较庞杂,特选本节作为实例演示:
由于宪法原则十分重要,因此特以宪法基本原则这一节为例,将重点进行梳理。
(一)含义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准则。
(二)特征
1.最高性:这是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宪法调整的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社会关系,基本原则处于宪法中最髙的层次和地位。
2.普遍性:基本原则贯穿于宪法内容之中,始终贯彻于宪政运动的整个过程
3.抽象性:它是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与具体规则相比,基本原则内容比较抽象、模糊。除了一些基本含义之外,通常要作出解释才能明确它在适用中的具体含义。
(三)功能
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每一部宪法前后,在宪法中处于根本指导思想的地位。它指导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实施,是修改、实施、解释宪法和进行违宪审查的重要依据。它能弥补宪法规则的不足,矫正宪法规则的滞后性,指导宪法条文的实施,扩大宪法条文的适用范围。找到宪法提纲挈领的识别特征,也是制宪时的正当性基础。
(一)含义和功能
1.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国民主权原则或者主权在民原则,其核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包含三个层次:
(1)人民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乃是国家产生的原始权力,不可用法律甚至宪法加以限制。
(2)国家权力的来源,渊源于人民的制宪权力。
(3)国家的主权及领土范围,应该受国际法原理或条约的拘束及限制。
2.功能:
(1)解决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政府必须受制于人民,为人民服务,政府不得违反人民利益和意志。
(2)明确人民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是人民意志的载体,违反宪法就是违反人民主权。
(3)解决联邦中央与州之间的关系、单一制国家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即一般情况下,地方人民的主权受制于整个全国人民的主权。当然全国性的人民主权也要尊重地方性的人民主权。
(4)人民的革命权与宪政道路:受制于宪法控制的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将宪法置于至上地位,人民不能随意违反宪法、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国外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国民主权原则。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2.通过规定具体机制体现此项原则。主要有:
(1)间接的代议制形式,即规定国家机关主要是议会行使权力的形式。
(2)规定了某些直接人民主权形式,主要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
(3)违宪审査制度。
(4)确认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原则性规定
第2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直接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2.具体体制和机制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
(2)其他途径和形式。包括:通过工会、妇联等组织形式,参与国家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种形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形式,管理基层社会事务;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政治权利的行使,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3)选举罢免制度。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宪法规定了某种违宪审查制度。如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1.含义: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1)第一代人权:又称为消极人权,主要是对抗国家的人权,这是宪法人权传统上的主要含义。
(2)第二代人权:又被称为积极人权,是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科学方面的权利,它是指此类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的帮助和介入。
(3)第三代人权:又被称为集体人权或者连带关系权利,包括和平权、发展权、卫生环境权和人类共同遗产权等。其最大特点是,权利主体往往是集体或者一定范围的群体。
2.其他国家和地区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既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表现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宪法未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3)宪法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较少。
(4)宪法既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规定基本权利,还规定人权,将宪法基本权利和人权分开规定。
3.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我国宪法既确立了抽象的人权原则,又列举了诸多基本权利。
(1)抽象的基本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3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以抽象原则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
(2)基本人权列举: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0条集中列举了若干项宪法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注:这些权利从理论上说具有可诉性,但实践中尚不具有可诉性,反映了我国在保障人权上的不足。
(3)以宪法政策形式表现的权利。如宪法第10条规定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补偿请求权;第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
宪法中的非权利条款归根结底也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如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宪法政策、国家权力和公民义务都以保障人权为依归。
1.含义: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原则,是指按照良法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依法正当运行为重点,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一种价值、原则和方式。
法治基本原则通常包含下列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2)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5)维护司法独立;(6)实行违宪审查制度。
2.国外的内容及确认方式(略)
3.我国宪法规定的情况:
我国宪法既有抽象的法治基本原则,也有体现法治原则的具体机制和体制的内容。
(1)以抽象的形式确立依法治国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2)宪法确立了一些体现法治原则的具体机制和体制。
①确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②宪法确立了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法制统一表现在立法上的法制统一,需要严格实行法律规范的位阶制度。
③法治原则还表现在要求所有的政党和组织守法。
④宪法规定了公民多项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既是宪法法治原则的根本宗旨,也是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
⑤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如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⑥宪法规定了有限的违宪审查制度。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存在的不足: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不具有可诉性,宪法很少被相关国家机关直接用来处理问题,前述相关内容的很多规定在实践中基本停留在纸面上,宪法法治原则还有待获得有效实施。
(一)含义
1.权力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
2.是人民监督权力、公民监督权力、国家机关各种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原则。
3.是现代国家权力配置、国家机关组织的基本原则。
(二)国外确认此项原则的形式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分权。
2.通过司法判例确认分权制衡作为国家机关设立和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形式
1.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①确立人民监督制约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②确立人民监督所有国家机关的原则。《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①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③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3.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
①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具体体现在:
A.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地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②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A.中央: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这是法律监督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B.地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检察权对审判权和行政权的监督。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我国的体制和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5.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既然是审判机关,有权对相关争议进行审判。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理应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6.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制约
《宪法》既规定了原则也规定了具体的监督制约关系,规定地方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统一领导下体现了监督关系,具体体现在:
①在人大关系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②行政关系上:中央对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监督关系。如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③法院关系上:中央对地方法院的监督制约。如规定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注:仅系业务上的监督关系,没有行政上的领导从属关系。另中央对地方法院监督的范围限于审判工作,而不是法院所有方面的工作。
④检察院关系上:中央对地方监督制约及领导关系。如规定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注:它和中央与地方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
A.中央与地方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央与地方法院之间则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B.中央与地方检察院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限于检察工作,而是所有的工作;中央与地方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则限于的审判工作。
7.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对下级的制约
宪法确立了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关系。
①上下级人大之间: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②上下级政府之间: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上下级法院之间: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④上下级检察院之间: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8.本级政府对工作部门的监督制约
政府与其工作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有工作领导和监督关系,也有法律领导和监督关系。如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四)我国权力制约的特点:
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是单向性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上级能够监督制约下级,下级则不能监督制约上级;
②中央能够监督制约地方,地方则不能监督中央;
③人大可以监督人大常委会,反之则不然;
④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监督制约一府两院,反之则不然。
⑤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权力监督体制中地位较低,受监督和制约较多。
下面咱们就要进行第二遍复习,把重点留下,非重点删除。我们知道宪法在法综中仅考查简答和辨析两种题型,既然是宪法的考题,必须要能彰显宪法的特色——抽象而空洞无物。下面小编就依照上述方向对一遍所得内容进行“二次加工”。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中处于根本指导思想的地位。它不仅指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而且指导宪法的解释、实施。各国宪法普遍承认有四个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四个基本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我国宪法也确立了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掌握这些基本原则的内容,对于准确把握我国宪法的精神十分重要。
(一)含义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准则。宪法的基本原则能贯穿每一部宪法前后,找到宪法提纲挈领的识别特征,也是制宪时的正当性基础。我们可以说,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制宪时的政治基本决定,由制宪者加以实定化、规范化,放在宪法中。
(二)特征
基本原则作为宪法规范的要素,有下列特征:
第一,最高性。这是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宪法调整的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社会关系,基本原则处于宪法中最高的层次和地位。学者认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实质上是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的构造原理及其内容的抽象和概括,是统治阶级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第二,普遍性。基本原则贯穿于宪法内容之中,始终贯彻于宪政运动的整个过程;它表现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虽然在各国具体体现上有所区别,但基本精神和宗旨是共同的。
第三,抽象性。它是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与具体规则相比,基本原则内容比较抽象、模糊。除了一些基本含义之外,通常要作出解释才能明确它在适用中的具体含义。
【此部分内容属于没有什么内容含量的知识点,因而只要大致浏览一下即可。】
(三)功能
宪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而且是修改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和进行违宪审查的重要依据。它能弥补宪法规则的不足,矫正宪法规则的滞后性,指导宪法条文的实施,扩大宪法条文的适用范围。
宪法有四个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原则。四者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主要围绕着权力和权利展开。
1.人民主权原则解决的是权力的来源和方向,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因此服务于人民利益是权力的宗旨和任务;
2.基本人权原则解决的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实际上回答了权力的功能和方向。这两个原则是关于权力来源和服务宗旨的问题,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3.法治和权力制约原则都是解决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法治是权力行使的根本原则,即依法行使权力,其目的是保障人权。
4.权力制约原则与前述三个原则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它是确保人民主权原则不变质的重要路径,没有权力制约,人民主权原则可能沦为少数人压迫人民的借口和工具;权力制约原则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措施,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内容。
【此部分内容留存的目的在于,揭示了宪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原则所要表达的属性,因而此部分的加深了解有利于之后对各个原则的把握。】
(一)含义和功能
1.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国民主权原则”或者“主权在民原则”,其核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人民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乃是国家产生的原始权力,不可用法律甚至宪法加以限制。
第二,国家权力的来源,渊源于人民的制宪权力。
第三,国家的主权及领土范围,应该受国际法原理或条约的拘束及限制。
概念辨析:人民主权VS民主
人民主权有时与民主概念作为同一概念使用,二者也有区别。民主概念通常包含更丰富的含义:民主的内涵主要包括人民主权、政治意见形成过程中的自由与平等(涉及选举制度与政党政治)、与“共和”息息相关的“任期内责任的权力”。
2.功能
人民主权原则有重要的功能。
第一,解决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含义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政府必须受制于人民,为人民服务,政府不得违反人民利益和意志。
第二,明确人民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是人民意志的载体。二者是两面一体的关系。违反宪法就是违反人民主权。
第三,在纵向关系上,它解决联邦中央与州之间的关系、单一制国家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国家,通常来说,地方人民的主权受制于整个全国人民的主权。当然全国性的人民主权也要尊重地方性的人民主权。
第四,人民的革命权与宪政道路。不适当地滥用人民主权往往会片面夸大革命的作用,而受制于宪法控制的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将宪法置于至上地位,人民不能随意违反宪法、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强调的人民主权属于后者,前者属于对人民主权的滥用。
(二)国外宪法中的体现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大多直接或者间接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其概括为:制宪权之拥有、参政权之行使、国民表达意见管道之确保、违宪审查制度之确立、民意导向之法律制定、国际法优先原则。从宪法规定看:
1.有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国民主权原则。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日本1946年宪法。
2.通过规定具体机制体现此项原则。主要有:第一,间接的代议制形式,即规定国家机关主要是议会行使权力的形式。第二,规定了某些直接人民主权形式,主要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第三,违宪审查制度。由于宪法是人民意志的载体,需要有效的制度加以保障。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第四,确认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我国宪法的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设置了体现该原则的具体机制和体制。
1.原则性规定
第2条第1款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确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具体体制和机制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
第二,其他途径和形式。
第三,选举罢免制度。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宪法规定了某种违宪审查制度。
第五,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一)含义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不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以是否是一个人为确立的标准,具有明显的自然法含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追求,成为各国和地区宪法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
世界人权发展经历了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政治方面的权利,又称为“消极人权”,主要是对抗国家的人权。这是宪法人权传统上的主要含义。第二代人权是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科学方面的权利,又被称为“积极人权”,它是指此类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的帮助和介入。通常认为,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的分水岭。第三代人权又被称为“集体人权”或者“连带关系权利”,包括和平权、发展权、卫生环境权和人类共同遗产权等。其最大特点是,权利主体往往是集体或者一定范围的群体。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有以下几种形式:
1.有的国家和地区宪法既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表现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未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中没有使用“人权”概念,但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宪法权利。
3.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较少。
4.在一些国家宪法中,既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规定基本权利,还规定人权,将宪法基本权利和人权分开规定。如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分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既确立了抽象的人权原则,又列举了诸多基本权利。
1.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第33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以抽象原则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
2.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中列举了若干项宪法权利。
3.以宪法政策形式表现的权利。包括宪法第10条规定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补偿请求权;第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
4.宪法中的非权利条款归根结底也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具体说,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宪法政策、国家权力和公民义务都以保障人权为依归。
(一)定义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原则,即指法的统治,是指按照良法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依法正当运行为重点,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一种价值、原则和方式。
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宪法所规定的法治基本原则通常包含下列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维护司法独立;实行违宪审查制度。
(二)国外的内容及确认方式
其他国家和地区宪法确认法治原则的基本方式有二:第一,宪法或者判例确认了法治原则,即在宪法中使用了“法治”概念。第二,在宪法中确立了一系列体现法治原则的机制和体制。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情况
我国宪法既有抽象的“法治”基本原则,也有体现法治原则的具体机制和体制的内容。
1.依法治国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是以抽象的形式确立法治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宪法确立了一些体现法治原则的具体机制和体制
第一,确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第二,宪法确立了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法制统一表现在立法上的法制统一,需要严格实行法律规范的位阶制度。
第三,法治原则还表现在要求所有的政党和组织守法。
第四,宪法规定了公民多项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既是宪法法治原则的根本宗旨,也是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
第五,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第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了有限的违宪审查制度。
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不具有可诉性,宪法很少被相关国家机关直接用来处理问题,前述相关内容的很多规定在实践中基本停留在纸面上,宪法法治原则还有待获得有效实施。
(一)含义
权力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它是人民监督权力、公民监督权力、国家机关各种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原则。它是现代国家权力配置、国家机关组织的基本原则。
(二)国外确认此项原则的形式
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多种形式来确认此项原则: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分权”。
2.有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司法判例确认分权制衡是国家机关设立和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通常称之为“三权分立”或者“分权原则”。
【此项内容了解即可,且法综部分的宪法一般只考察我国宪法的基础性规定,不会涉及对国外宪法的考察,此属于比较法领域。】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了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一,《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人民监督制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依据。
第二,《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该条确立了人民监督所有国家机关的原则。
2.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这是从公民权利角度体现的监督。
3.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
这主要体现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上。
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一委”的监督。(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监督。
第四,(宪法修正案: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检察权对审判权和行政权的监督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检察机关性质的规定体现出此种监督关系。
5.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确立了法院的性质。
6.监察机关的监督
(宪法修正案: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制约
《宪法》既规定了原则也规定了具体的监督制约关系。
第一,在人大关系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在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上,体现出中央对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监督关系。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法院关系上,体现出中央对地方法院的监督制约。
第四,中央与地方的检察院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明显不同于法院。
8.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对下级的制约
宪法确立了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关系。
第一,上下级人大之间;
第二,上下级政府之间;
第三,上下级法院之间;
第四,上下级检察院之间。
9.本级政府对工作部门的监督制约
政府与其工作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有工作领导和监督关系,也有法律领导和监督关系。
【权利制约原则作为四项原则考察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国家监察委会的设立势必会使得我国的权力制约体制有所改变。】
综上,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制约关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是单向性监督,如上级能够监督制约下级,下级则不能监督制约上级;中央能够监督制约地方,地方则不能监督中央;人大可以监督人大常委会,反之则不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监督制约“一府两院一委”,反之则不然。再者,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权力监督体制中地位较低,受监督和制约较多。
宪法制度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有国家性质和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同学们在学习这部分知识的时候,一方面要认真阅读教材,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宪法条文。
例如在政治权利和自由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在《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法条规定的是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以及我国选举坚持的普遍性与平等性。但是选举的其他原则,如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则是体现在《选举法》中,该法还有对选举基本程序的规定。
因此,除了《宪法》外,例如立法法、选举法、各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条文都要认真学习。最好把宪法类的条文放在一旁,没事多翻翻,这样就不自觉的熟记于心了。
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谈及背诵就大呼头疼,其实背诵有背诵的技巧,为了达到良好的记忆效果,我们通常要先理解,再联想复述。
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节为例,考生首先需要理解宪法的重要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必然为宪法所保障。但是,权利带来自由,却不意味着毫无界限,任何权利又必须以不触犯他人之权利和公共利益为边界。基于此,虽然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也需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在明白其中的道理后,考生就需要回忆、记忆有关的知识点,例如基本权利限制的具体规定,表现形式,以及必须遵守的原则等。
在背诵完这一知识点之后,考生应当顺着当然的逻辑思考有哪些是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而联想到平等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以及监督权。每一个基本权利又可以继续细化,衍生出很多细小的知识点。如此一来,考生在背诵过程中可以不断深化理解,不断加深印象。
复述流程演示:A基本权利含义、特征——基本义务含义、特征——两者关系如何——如何保障及模式——限制形式有哪些
B基本权利又可具体分为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教育文化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
某一基本权利:宪法的具体规定......包含哪些内容、含义......如何保障......如何限制......
C基本义务具体分为哪些义务。
经过“二次加工”之后,负担减轻不少,那么接下来就要琢磨出题方向了。下面我们就“二次加工”后的内容进行推敲。对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用于简答题单列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某项原则的,也可以用于辨析题中例如:人民主权与民主的辨析。对于一些原则的功能性分析、外国法的体现等考察的可能性相较于对于我国宪法的考察可能性要小很多。因而可以将一些考察可能性比较小的知识点删去,仅作为前期复习的对象。在最后的复习中形成表格或者框架图的形式,列出可考察的知识点,既可以大纲式列举也可以扩充型列举,全在个人的喜好。这样对于知识点的把握就不断的由厚变薄,由杂乱到体系之中。
经过三遍的“萃取”,若法综中一旦不幸考到上述内容,小编相信诸君都能轻松应对。限于篇幅原因,小编只能就一节内容进行梳理,其他内容就靠诸位自己按照上述方法自学了。相信通过这一方法,大家便可以学会搭建法综宪法学习的关键脉络,精简背诵内容,蓄势待发。
#往期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