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刑诉之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教育   教育   2024-11-21 18:1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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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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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2.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3.审理组织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4.适用范围特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
5.审理程序简化。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这一环节不可以简化。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7.审理期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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