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刑诉之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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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1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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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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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审理组织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4.适用范围特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5.审理程序简化。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这一环节不可以简化。7.审理期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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