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海伦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在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机制上大胆突破,采用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为破产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气象。
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其选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以往,管理人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指定、公开竞争等方式,但这些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随机方式可能难以选出与案件匹配度高的管理人,公开竞争则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海伦法院积极探索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以更好地满足破产审判的实际需求。
二、推荐方式的具体操作
1. 严格的推荐主体筛选:法院明确了推荐主体的范围和资格条件,确保推荐主体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例如,在某些案件中,主要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都可以作为推荐主体。这些主体对破产企业的情况较为了解,能够从专业角度和实际需求出发,推荐合适的管理人。
2. 规范的推荐程序:法院制定了详细的推荐程序,保证推荐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首先,推荐主体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推荐材料,详细说明推荐理由和被推荐人的相关情况。然后,法院对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对被推荐人的资质、经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只有通过审查的被推荐人,才有资格进入后续的选任环节。
1. 提高了管理人选任的质量:通过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能够充分发挥推荐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选出与案件匹配度高、专业能力强的管理人。这些管理人能够更好地理解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2. 增强了债权人的参与度和信任感: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让债权人在管理人选任过程中拥有了更大的话语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参与度和信任感。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推荐管理人,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方式也有助于减少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和磨合时间,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来源:民二庭
一审:闫廷香
二审:李春生
三审:白永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