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提质增效年”活动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学习型法院”创建行动,提升法院干警理论研究能力和办案能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海伦法院特别开设《业务大讲堂》栏目。
民间借贷领域关于保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主讲人:民二庭法官助理镡春生
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一直是属于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类案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让大家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些应注意的问题有所了解,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现具体介绍如下:
民法中的由人进行担保的方式分为两大类,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一般保证责任进行了规定,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连带责任保证进行了约定,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对两种保证方式的介绍,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之外,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情况下,要债先找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能找保证人。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两者最大的区别即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以免如走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来源:民二庭
一审:镡春生
二审:李春生
三审:白永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