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这家煤矿8年间井下发生6起事故均瞒报!

政务   2024-07-10 21:16   云南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官网发布调查报告,证实了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矿业)8年间井下发生6起事故,死亡7人,企业隐瞒不报举报信息的真实性
2023年8月25日、11月21日,分别有群众书面向国家矿山安监局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同时举报,在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新宇矿业井下发生6起事故,致7人死亡,企业瞒报
对此,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牵头,白山市应急管理局、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总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并对6起事故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




经查,6起事故分别为新宇矿业东风井2010年“6·30”疾病死亡事故、新宇矿业东风井2014年“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新宇矿业七井2014年“1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5年“5·30”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8年“8·30”运输事故。

6起事故中,除2010年“6·30”事故确属突发疾病死亡外,其余5起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上述事故,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井实际控制人,均选择隐瞒不报,私自或指派他人与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



事故处理




对于事故的相关处罚,因6起事故中的2014年“1·6”顶板事故、2014年“9·17”水害事故、2014年“11·6”顶板事故、2015年“5·30”顶板事故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五年追诉期限,故上述4起事故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则由对其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规依纪处理
另外,对上述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事故调查组建议,将煤矿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并处罚款。建议将白山市浑江区盛庭老年公寓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建议给予江源区地方政府3名领导干部党纪处分
同时,新宇矿业对新宇矿业二井2018年“8·30”运输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其处罚款20万元;事故发生后瞒报,建议对其处罚款200万元,合并罚款2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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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政府网站公布了2个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分别是:

010-64463182

010-64463011






以案普法




迟报瞒报事故决不能容忍

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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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学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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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小测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_______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_______,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审核:吕森

▌编辑:蓝灏

▌校对:林舒佳 费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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