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细化30项措施落实“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活动

政务   2024-08-13 11:52   云南  
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矿山企业13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17项措施清单,强化矿山行业铁规意识、责任意识、落实意识,切实做到学铁规、知铁规、明铁规、守铁规。

矿山企业措施清单


1.把“八条硬措施”纳入职工培训主要内容全覆盖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让每一个职工都清楚“八条硬措施”的内容,明白结合自身岗位应当落实的要求,主动守好“铁规”。


2.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自查自纠:9月底前形成自查自纠整改报告,报当地有管辖权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开展安全管理体制自查:9月底前制定自查整改方案,报当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月开展自我检视,积极整改发现的问题;推动总工程师“当常务”、安监局长(部长)“进班子”,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矿山救护队由上级企业垂直监督管理;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压实投资人、管理人、技术人、从业人、监督人“五类人员”责任。


4.开展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围绕“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隐瞒隐蔽工作面、以“维护性推进”为名组织生产、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属地监管监察部门。


5.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在2024年底前全面查清探明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确定灾害防治等级,编制相关技术报告并组织评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要及时录入矿山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摸清底数、精准治理。


6.健全完善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强化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机构和人员,保障资金投入,落实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和系统治理。


7.加强瓦斯防治:升级为突出矿井的要在4个月内完成防突专项设计、2个月内完成设计审批;建立完善“一矿一策”瓦斯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对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推广运用底板穿层网格化抽采;更新升级打钻抽采设备,改进封孔方法,提高抽采效果;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瓦斯“三高”超限等情形的煤矿,必须进行瓦斯防治能力全方位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8.加强水害防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五必须五严禁”“三专两探一撤”、老空水“四步工作法”等措施,严防不探、假探、假验收、不按规定划分“三区”、擅自在禁采区冒险组织采掘活动等行为。


9.加强火灾防治:严格落实内、外因火灾防治措施;地下矿山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


10.提升防汛能力:储备足类足量的应急防汛物资,保障矿山防排水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加强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将应急设施、避灾路线、应急演练作为必查项目,对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滑坡、塌方等地面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强化“双回路”供电巡查;真正落实应急叫应、回应、响应和极端天气撤人机制,严防溃坝、泄漏、淹井、滑坡等灾害事故。


11.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完善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公告管控措施;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风险管控情况检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处置,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


12.强化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严格按“五落实”要求整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验收等资料档案,煤矿企业要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录入双重预防系统,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报监管部门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数据库。


13.舆论引导: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紧密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及企业宣传栏等媒介,以视频、图片、文字解读相结合,积极参加线上答题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


监管监察部门措施清单


1.开展分级宣讲:对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开展1次全省范围专题宣讲;对辖区矿山企业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专题宣讲。

2.“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全省所有州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与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相结合,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全省所有煤矿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由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3.开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检查: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纳入日常执法,坚持逢查必考,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要倒查主要负责人责任,严肃纠治不履职、假履职,严厉打击假考、替考等作弊行为。

4.健全完善举报核查机制: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实行)》(矿安〔2021〕47)及《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激发群众特别是矿山从业人员举报的积极性。

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9月底前自查上报并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不予处罚;对逾期未报及未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一经发现即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矿长等主要负责人和幕后组织者、指挥者的责任。对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遮蔽探头、瞒报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按《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云应急〔2021〕67号)》及《云南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矿安云〔2023〕44号)依法采取“行刑衔接”措施。

6.组织开展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专项检查:结合“大排查”活动对煤矿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对现开采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对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推而不动、推诿扯皮的,由牵头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专报,督促限期完成。

7.健全完善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对灾害等级鉴定弄虚作假、治理措施不到位、治理效果不达标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8.加强矿山重大灾害治理:要坚定不移推进42处“邻突”煤矿精准“戴帽”;按照《云南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能源安全〔2024〕38号),于2024年9月30日前对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开展一次全覆盖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9.强化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按规定验收、复核、审查审批停产整改矿山。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加强跟踪督办,确保每一条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动态清零、整改到位。

10.执法和服务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普法教育、科技推广和经验交流。对企业自查、帮扶发现的问题隐患,已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的不再进行处罚;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推动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讲透法理事理、讲清解决办法、讲明改进方向。

11.改进执法作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把党纪学习教育与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一案双罚”,在依法处罚矿山企业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深究重大事故隐患及严重违法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确保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常态化开展执法作风整顿,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推动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意愿能力。

12.强化素质能力:组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素质能力培训,于2024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对全省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培训。强化联合执法,统一编组、统一分工,跟组学习,以干代训;对落实“八条硬措施”中涌现出的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曝光。

13.强化执法监督:坚持“前有执法、后有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倒查机制,经调查认定在执法中有追责问题情形的,严肃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进一步完善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要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对存在审批许可把关不严、执法“宽松软虚”、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等情况的部门和人员,由相关人员所在单位开展责任倒查。

14.强化国家监察“督政”:提高督政意识、明确督政责任、用好督政方式、加强服务指导、强化跟踪落实、提升督政质效,完善工作机制,深挖企业问题隐患产生的根源,倒查地方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的差距,红脸出汗、动真碰硬约谈、通报。

15.加强曝光:滚动曝光一批非法违法案例,案例要有图有视频有内容。

16.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历史上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制作有高度、有震撼力、有感染力的矿山事故警示教育片。按照事故等级,分级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议。充分利用多种场合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

17.营造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以视频、图片、文字解读相结合以及开展线上答题等方式,深入阐释“八条硬措施”的“铁规定”“硬要求”,全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作者:蔡亮树
▌审核:吕森
▌编辑:蓝灏
▌校对:林舒佳 费丹艺 

矿安云南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工作动态、警示信息发布,科技信息、文明知识宣传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