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措施清单
1.把“八条硬措施”纳入职工培训主要内容:全覆盖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让每一个职工都清楚“八条硬措施”的内容,明白结合自身岗位应当落实的要求,主动守好“铁规”。
2.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自查自纠:9月底前形成自查自纠整改报告,报当地有管辖权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开展安全管理体制自查:9月底前制定自查整改方案,报当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月开展自我检视,积极整改发现的问题;推动总工程师“当常务”、安监局长(部长)“进班子”,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矿山救护队由上级企业垂直监督管理;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压实投资人、管理人、技术人、从业人、监督人“五类人员”责任。
4.开展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围绕“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隐瞒隐蔽工作面、以“维护性推进”为名组织生产、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属地监管监察部门。
5.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在2024年底前全面查清探明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确定灾害防治等级,编制相关技术报告并组织评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要及时录入矿山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摸清底数、精准治理。
6.健全完善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强化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机构和人员,保障资金投入,落实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和系统治理。
7.加强瓦斯防治:升级为突出矿井的要在4个月内完成防突专项设计、2个月内完成设计审批;建立完善“一矿一策”瓦斯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对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推广运用底板穿层网格化抽采;更新升级打钻抽采设备,改进封孔方法,提高抽采效果;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瓦斯“三高”超限等情形的煤矿,必须进行瓦斯防治能力全方位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8.加强水害防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五必须五严禁”“三专两探一撤”、老空水“四步工作法”等措施,严防不探、假探、假验收、不按规定划分“三区”、擅自在禁采区冒险组织采掘活动等行为。
9.加强火灾防治:严格落实内、外因火灾防治措施;地下矿山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
10.提升防汛能力:储备足类足量的应急防汛物资,保障矿山防排水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加强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将应急设施、避灾路线、应急演练作为必查项目,对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滑坡、塌方等地面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强化“双回路”供电巡查;真正落实应急叫应、回应、响应和极端天气撤人机制,严防溃坝、泄漏、淹井、滑坡等灾害事故。
11.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完善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公告管控措施;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风险管控情况检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处置,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
12.强化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严格按“五落实”要求整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验收等资料档案,煤矿企业要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录入双重预防系统,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报监管部门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数据库。
13.舆论引导: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紧密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及企业宣传栏等媒介,以视频、图片、文字解读相结合,积极参加线上答题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
监管监察部门措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