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保险专业
法国雷恩高等商学院 国际市场硕士
专注于保险理赔诉讼案件
PART 01
基本情况
2022年5月5日,张女士为自己刚出生的女儿小星(化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2022年11月13日,一岁多的小星被检查患有急性白血病,构成重大疾病,然而张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该保险公司以张女士在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事项为由拒赔,未告知事项如下:
PART 02
案件分析
首先,保险公司查到的检查记录中,除巨结肠外,其他情况均属实。另外,高胆红素血症对应的是黄疸。而在“健康告知”中有询问“血液异常”、“黄疸”、“血小板减少”、“中重度贫血”等问题,都是与本案相关。
因此,从客观层面来看,投保人客观上确实存在未知的事实。
然而,我国《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实际上是强调投保人的主观心里因素,即投保人是否明知、应知而故意或者过失不告知。
保险告知义务产生之初,其目的更多在于弥补保险人搜集信息能力的不足,因此保险告知义务一般都采取客观主义的立场。但是,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逐渐发现如果不考虑投保人主观状态对善意的投保人过于严苛,因此客观主义逐渐被主观主义修正。
按照主观主义,对于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还要审查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疾病是否明知、应知,并且主观上是否知道是重要事实。
实践中,保险人通常以被保险人相关病历、住院记录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投保人明知相关疾病,但并不是所有这些证据材料都可以得出投保人明知相关疾病的结论。在此类案件中,应当综合考量所有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防止保险公司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借口逃避责任。
在本案庭审中,我们逐一向法官解释了被保险人的每一次检查情况,并提供了被保险人其他检查情况,实际上,大部分异常的检查情况都是被保险人刚出生时的检查,但新生儿出现诊断症状与母体、环境等多种因素相关,无法直接推断是孩子自身疾病,且被保险人出院后基本恢复正常。
以胆红素高为例,虽然有的婴儿出生后血液中的会有胆红素升高的情况,出现生理性黄疸,但是一般在1-2周内会自动消退,这是婴儿正常的生理性黄疸期,并不属于异常情况。被保险人的总胆红素也在出生一周后恢复到正常水平。
最终法官认定,投保人张女士在投保时未告知上述检查情况,尚属合理,不够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最终判决保险公支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20 万元及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5 万元,保险公司也放弃上诉,本案顺利理赔。
PART 03
办案手记
投保人是否“明知、应知”,这是一种主观心态,事后很难查明投保人的主观心态,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法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尽可能让法官站在投保人母亲这个身份考虑,任何一位母亲一定是把孩子健康放在首位,不可能认为孩子身体有异常却放任不管,不做任何检查,显然有违常理。本案审判法官虽然是一位男法官,但是显然也是能够体会到一位母亲的不易,在判决书中,不仅仅有法理,还有人情。
最后, 虽然本案胜诉,但是实属不易,不具有普遍性,切勿效仿,投保时务必重视健康询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