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函范本:补充告知后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仍然理赔申诉成功(涉及不可抗辩条款及不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理赔条件)
财富
2024-11-24 20:02
浙江
本人西门庆系保险合同号码5200483的投保人,系被保险人西门官哥的父亲。《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亦有此条款:7.1 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