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写进合同就一定合法有效吗?如果有效,那我结婚前和我老婆约定七年之后再娶一房,是不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呢?

财富   2024-10-28 20:0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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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再现】

钢铁厂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系列保险,其中包括公众责任险,每次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为30万元。之后,钢铁厂将制氧厂球罐搭脚手架的工程承包给了陈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氧气罐内原储氧气没有排空,一名工人携带点燃的卷烟导致燃烧,造成三人被烧伤。

【拒赔理由与争议】

财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事故由工人私自点烟所致,属于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同时,钢铁厂与陈某的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陈某)负责。因此,财险公司认为钢铁厂无需承担对伤者的赔偿责任。

然而,这一拒赔理由引发了争议。首先,虽然工人私自点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但钢铁厂在允许工人进入氧气罐前未将罐内原储氧气排空,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钢铁厂未履行前置工作义务,使工人有理由相信罐内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进而放松了安全警惕。

【案例分析】

  1. 钢铁厂的过错:在正常环境下点燃的卷烟并不能引起燃烧,由此可见在开工前钢铁厂没有将氧气罐内原储氧气排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钢铁厂没有履行前置工作义务即允许工人进入罐内,使工人有理由相信罐内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进而放松安全警惕终至事故发生,故钢铁厂存在较大过错应依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保险条款的解读:根据保险条款的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而不基于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协议是否予以赔偿。因此,尽管钢铁厂与陈某在协议中约定了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但这并不影响钢铁厂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法律效力的判断:钢铁厂与陈某在事故发生前的工程承包协议中虽约定了“乙方在施工期间如出现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但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财险公司应基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对钢铁厂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赔偿。钢铁厂因未履行前置工作义务,导致工人受伤,应依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尽管钢铁厂与陈某在协议中约定了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但这并不影响钢铁厂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财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应依法进行赔偿。


人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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