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GP | 可再生能源证书与核证减排量的重复计算——GHGP范围二标准中的绿电属性聚合问题

文摘   2024-09-06 18:04   北京  

2024年9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卖方还须承诺仅申领中国绿证、不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这意味着中国绿电相关政策和规则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绿色电力证书的“重复计量”问题有望厘清,进一步接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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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RE100等国际倡议对中国绿色电力证书的“有条件认可”是业界及广大在华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有条件认可”意味着企业如果通过中国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来完成100%可再生能源目标,则需要额外申明绿证所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没有同时申领碳抵消(即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2016年,由RE100技术顾问小组成员撰写的Making credible renewable electricity usage claims(下称文件)对“可信的绿电/绿证申明”提出了6条要求。其中第二条“属性聚合”*(Attribute Aggregation)就是目前被广泛引用的“中国绿证暂时无法获得完全认可”的理论依据。换言之,根据RE100的标准,新规落实前的中国绿证作为绿电的环境属性凭证(Environment Attribute Certificate, EAC),并没有兼容开发CCER可能带来的环境属性注1

*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声明不是由单个属性,而是由所有定义了所声明电源的属性共同支持的。因此,要做出可信的可再生能源使用声明,必须拥有与对应电量相关的所有环境和社会属性,并且这些属性都没有被出售、转让或在其他场景中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提到了  “可信的绿电申明”标准实际上也参考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范围二指引(Scope 2 Guidance)的质量标准(Quality Criteria)注2。本文希望通过范围二指引中“属性聚合”相关内容的引述与讨论,向广大读者及利益相关方进一步介绍GHG Protocol,以更好地了解RE100、SBTi等国际知名倡议背后的企业碳核算理论基础



范围二指引关于EAC与碳抵消的描述



根据范围二指引8.2.4中对EAC与CCER等碳抵消机制的关系注3的描述:


“碳抵消……与能源生产相关的能源属性是不同的方式。碳抵消通过项目级别的核算代表了避免的二氧化碳吨数,但它们不代表直接能源生成带来的排放信息……碳(抵消)信用不涉及任何关于适用于范围二的电力属性使用的声明。”


范围二指引8.2.4.“抵消与范围二核算的共存”中还提到:


“除非当地法规另行规定,生产和销售碳抵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当地能源供应系统中的其他实体提供能源属性信息,包括报告范围二排放的能源消费者……”


这意味着发电设施的零碳排放属性可能会体现在多个排放因子中:


  • 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基于位置)

  • 供应商特定排放因子(基于市场)

  • 发电方与能源消费者之间的任何电力购买协议(基于市场)


基于上述文字,读者可能会得出一个结论,即碳抵消(CCER)与环境属性凭证(绿证)是两种机制,因此不需要或无法进行所谓的“属性聚合”。但范围二指引8.2.4.中“抵消与范围二核算的共存”章节后续内容也明确了避免重复声明(即RE100所要求的属性聚合)的重要性:


“在大多数工业化的能源市场中,某一特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以兆瓦时计)可以产生能源属性证书或碳抵消信用(如果满足额外性等特定标准),但不能同时产生两者…… 碳抵消的共存本身并不会阻止电力供应商或公司在其范围二报告总量中反映零排放属性。”


然而,本地或国际规则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禁止对这些排放进行核算:


01

调整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将已售出的碳抵消“加回”到该地区产生的总排放量中。这会导致电网平均排放强度上升,更准确地反映碳抵消的常态业务(BAU)情景。

02

在能源购买合同中规定,虽然碳抵消不包含在内,但与能源相关的属性应在使用中注销,以防止任何消费者使用合同工具来进行基于市场的范围二声明。”


综上所述,范围二指引中关于碳抵消以及能源环境属性(共存)的描述为本地及国际规则制定者留有解读空间,各类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与规则。因此,笔者认为RE100技术顾问小组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申明的“属性聚合”,并要求碳抵消与绿证避免重复计量的规定,与GHG Protocol不存在根本性矛盾。换言之,引用范围二指引8.2.4章节的内容来否定RE100标准中“属性聚合”的必要性,可能存在断章取义的问题。



GHG Protocol持续更新



笔者以为,包括范围二指引在内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灵活性有助于个体企业基于相关原则进行适合实际情况的灵活应用。但正如上文讨论的,对于一些使用者,过大的解读空间可能会造成误读。更重要的是,在国际社会呼吁私营部门在气候议题上承担更多责任的趋势下,有必要推出兼顾灵活性与严谨性、边界更为明晰、符合最新气候科学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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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企业标准发布二十多年以后,由WRI和WBCSD牵头,开始了对GHG Protocol的更新工作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GHG Protocol面向公众开放企业标准和指导文件意见征集,并提出维持当前做法或开发更新和新增指导的建议。这些反馈涵盖了GHG Protocol的企业标准、范围二指引、范围三标准及其支持文件,并将用于确定GHG Protocol对其标准和指导进行更新的范围。

已经发布的范围二调研结果中的一些反馈意见涉及本文所讨论的环境属性问题,尤其要求对同一个零碳发电项目的环境属性凭证和碳抵消的关系上,需要有更加明确的界定。

本次更新工作将与企业的最佳实践方法保持一致,确保GHG Protocol针对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标准在提供严格和可信的核算基础方面是有效的,以便企业能够测量、规划,并追踪基于科学设定的净零目标的进展,确保其与《巴黎协定》全球1.5°C温升目标一致。



作者


张文佺

世界资源研究所

可持续转型中心能源项目

研究员

注释

注1:目前仅海上风电、光热两类新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能够开发CCER。

注2:详见文件第8页,Correlation of credible RE claims and scope 2 criteria

注3:详见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 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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