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某秀、吴某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某秀、吴某聪: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久安所)执业的文科股份 2023 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久安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穿行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一是久安所制定销售计划控制点,底稿记录获取的资料与实际获取的资料及所属年份不一致,未能合理评价销售业务控制点设计的有效性;二是客户开发、投标管理、合同制定、工程施工、工程竣工结算、财务核算穿行测试的样本不属于同一笔销售交易前后关联的资料,穿行测试环节不完整,不符合穿行测试定义。项目组执行穿行测试时,未充分了解业务流程,未准确识别销售业务流程的控制点及获取相关的穿行测试样本。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 年 12 月 22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及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经查,久安所在执行控制测试时,对收入确认控制点的检查程序中,测试样本存在与实施检查程序所定义的偏差,但未扩大样本,底稿记录的结论与实际业务流程、实际执行情况不相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及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未对部分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久安所未基于部分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诉讼判决书及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等因素对公司相关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率进行审慎评估,未关注到公司未对上述其他应收款计提相关坏账准备,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在文科股份以房抵债事项中,久安所未关注相关房产公允价值下跌,未关注公司未对相关以房抵债确认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及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22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四、重要性水平底稿中的部分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根据久安所重要性计算底稿,集团重要性水平 465 万,母公司重要性水平 440 万,但应收账款底稿中发函样本量确定及结果评估底稿的重要性水平为 560 万,底稿未记录重要性水平的差异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久安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韩某秀、吴某聪作为文科股份审计项目 2023 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久安所、韩某秀、吴某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同时,久安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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