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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   2024-11-14 21:51   陕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11月14日召开2024年第21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获通过。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克创新”)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是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知名品牌商,覆盖线上电商销售渠道以及线下商超零售渠道。
线上销售渠道方面,亚马逊作为全球市场最主流的电商平台,是公司及消费电子行业线上销售的核心渠道。
线下销售渠道方面,公司已在线下销售渠道中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并形成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已覆盖了美国沃尔玛、百思买和塔吉特,日本CanonMarketing、Softbank等境外主要线下销售渠道,并在中东等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覆盖和占有率。
公司目前已经成功打造由Anker、soundcore、eufy、Nebula、AnkerWork、AnkerMake等六大品牌组成的全球化品牌矩阵,覆盖了充电储能、智能创新、智能影音等多个产品品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构成划分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境内境外列示的构成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6.80%、96.40%、96.37%以及96.10%,境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20%、3.60%、3.63%以及3.90%,公司注重境内市场拓展,境内市场收入规模和占比稳定上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4年6月30日,阳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2,666,2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03%,并通过远修咨询、远清咨询间接持有公司0.13%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4.1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阳萌先生和贺丽女士系夫妻关系,二者合计持有公司48.24%的股份,阳萌先生任公司董事长,二者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阳萌先生与贺丽女士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总数为528,482,791股,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成果概况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57,420.33万元、1,425,051.98万元、1,750,720.31万元和964,832.7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02,442.72万元、118,534.33万元、169,393.87万元和90,489.10万元。
募集资金投向
为了把握储能和智能硬件等行业发展机遇、丰富产品矩阵,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科技创新实力、经营效益,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 11.05 亿元(含 11.05 亿元),用于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问题1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信息,公司主要通过线上渠道对智能硬件产品进行销售,主要B2C平台包括亚马逊、日本乐天、京东、天猫等。此外,公司自建线上平台,最近三年及2023年1-6月销售占比分别为2.30%、3.15%、4.79%及6.46%。最近三年及2023年1-6月,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8.52%、96.80%、96.40%以及96.17%,主要的销售市场位于北美、欧洲、日本和中东。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50%、35.90%、38.94%和43.79%,境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10%、32.26%、36.76%和27.74%,存在一定差异。公司产品境外地区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完成产品销售需支付一定运输成本。
最近三年及2023年1-6月,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58,929.23万元、206,125.65万元、147,979.07万元和227,459.68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24.79%、29.14%、21.11%和28.66%。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包括持有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音乐教育培训与乐器销售)股权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存在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子公司海翼智新于2023年因销售未标识产品执行标准号产品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罚款53,367.23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于境外存在Sloan集体诉讼、Fundamental专利诉讼等未决诉讼。
2021年6月,公司认购了招商银行代销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信托计划),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356天。该信托产品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能如期兑付,公司于2022年期末对该信托产品计提了4,000万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23年4月18日,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被驳回后公司提起二审上诉,于2023年5月2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根据2023年5月25日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撤诉的公告》,《本次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同意本次信托计划参与长沙中泛的资产盘活计划。
请发行人结合最近三年及2023年半年度情况补充说明:(1)线上销售的模式,区分直销和经销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对象类型、销售金额、期后回款情况、线上所使用平台情况,并对比两种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信用政策等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
(2)结合消费电子行业更新迭代速度快的行业特征,说明存货余额较高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跨境运输成本对报告期内毛利率的影响,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可比,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测算结果是否已考虑运输成本情况;说明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结合中航信托理财产品还款能力说明欠款情况、最新还款进度及后续处置进展,说明该诉讼一审被驳回、二审主动撤诉的具体原因、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如是,请说明具体内容,当前资产减值是否合理、充分、是否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手机、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6)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的职业培训内容,是否开展学科类教育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教育产业政策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是否开展教育业务,是否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内容,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
(7)请结合相关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等,说明公司预计负债等计提是否充分谨慎;详细说明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10,482.00 万元(含),其中 20,104 万元用于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20,554 万元用于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13,998 万元用于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22,726 万元用于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33,1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二由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海翼智新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项目三拟使用募集资金 3,600万元用于场地租金,并作为资本性支出;项目三和项目四不适用环评备案文件。项目四拟建设自有数字化内容营销中台,通过打造专属各个子品牌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项目一和项目二年均毛利率分别为 42.59%及 38.51%,均高于公司主营业务年均毛利率37.98%。
发行人 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后未进行再融资,首发募集资金 271,91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257,418.53 万元(含超募资金),用于“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和升级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前三个项目预计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项目一户用储能产品的具体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便携式储能产品与户用储能产品在技术、应用领域及客户方面存在的区别与联系,目前是否已有户用储能产品并形成收入,是否属于投向主业;项目二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少数股东是否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同比例投入,如否,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8 有关规定;
(2)项目三和项目四不适用环评备案文件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获取的资质备案文件。如有,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
(3)项目三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是否全部自用,是否涉及对外出租的情况;说明公司目前厂房对外出租的具体情况,在已有厂房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购置房产的性质、具体金额及占本次募集资金的比例;说明项目三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租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有关规定;
(4)项目四中自有数字化内容营销中台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发行人及其参股、控股公司是否涉及传媒领域,传媒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如有),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
(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生产设备、产品性能等方面;前募产品是否与本募产品具有相似性;前募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本次投资的必要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和过度融资;
(6)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认证和客户认证流程、下游客户拓展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材料、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7)结合消费电子市场的发展趋势、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说明各项目年均毛利率高于公司主营业务年均毛利率的合理性,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
(8)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请说明相关项目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并结合项目与主营业务的联系,说明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属于主要投向主业;
(9)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场地租金等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等,说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
(10)详细列示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相关科目的最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持有原因及后续处置计划;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本次募集资金扣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对截至最新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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