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双管齐下,耗材市场价格走向何方?
11月19日,深圳医保局发布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用耗材集采协同联动项目询价公告,公布了此次采购的项目细则。根据《公告》,此次项目预算在29万元以内,服务内容包括:集采政策已推进多年,随着耗材价格水分被挤出,与之匹配的医疗服务费用也迈入加速调整阶段。近期国家在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动作频频,目前已公布两批治理名单,血栓弹力图试验、糖化血红蛋白测定、B型钠尿肽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测定,以及多个肿瘤标志物类收费均囊括其中。根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以单项价格全国中位价、平均价或第一价区次低价的低值作为目标价,督促降低设备耗材偏高的采购成本,下调项目价格至目标价附近。针对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并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官方通知中明确提到,对于个别项目暂不具备大幅调价条件的,现阶段可适当从宽把握预期目标价。早在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就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列为重要的改革任务。当前,全国医疗服务价格治理正在全面推进,近年耗材集采的成果加速了该进程。据中国财经报消息,三明市借助治药控费腾出的改革空间,系统推进医药、医疗、医保“三医联动”,通过“腾笼换鸟”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先后11次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0379项。在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扩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发文称,CT、磁共振、X光收费将执行新规,明确收费立项坚持以检查效果为导向。随着收费与检查效果关联度提升,医疗机构相关采购选择将更为谨慎,避免影响自身科室经营与业务开展。例如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数字影像处理、上传与云存储纳入放射检查的价格构成,如医疗机构无法做到检查影像云存储的,就需要减收一定费用。可见这些立项指南将成为今后企业发展的重要风向标,唯有最大程度满足医院和患者利益的产品才能新的市场环境中谋得发展。11月18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栏,国家医保局正以编制出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方式,统一指导各地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截至目前,已印发精神治疗、康复、综合诊查、放射治疗、中医特殊疗法、中医骨伤、护理、产科、中医针法、辅助生殖、中医外治、口腔种植、中医(灸法、拔罐、推拿)、临床量表评估、器官移植等共17批立项指南。其余立项指南将陆续编制发布。与药品不同,耗材采降价的靴子需要走过比较长的链条,才能真正落到地上。要想医院和患者真正感受到价格改革,集采与医疗服务价格治理需联动而行,也就是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而上一次大规模的集采和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治理,还是种植牙领域。在种植牙全国集采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双管齐下”之下,且民营医院也加入其中,口腔种植领域的收费价格实现真正下降。去年4月20日起,北京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限价挂网“三位一体”综合治理,是耗材领域将集采、挂网与服务价格收费综合治理的重要实践。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临床医疗行为的改变有限,改革旨在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医生薪酬的来源,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但与医生绩效分配脱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由来已久,也是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真正实现从“以药补医”“以耗养医”向“以技养医”模式转变,需要多环节联动下的组合拳。在近日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主办的“2024医疗器械经济信息发布会”上,赛柏蓝器械现场了解到,耗材本身与医疗服务项目密切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标准化以及耗材标准化,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把耗材涉及的打包付费比作潘多拉魔盒,如果里面所有的项目都是一个“黑箱”,并不利于体现医生在这项工作中的技术水平。所以要把这个盒子拨开,每一项都应明确以市场为主导的情况下的价格水平。其中集采就是价格形成非常重要的方式。集中带量采购最重要的理论目标是以市场为主导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而集采为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尤其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断深化提供了新的契机和空间。在一个打包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里,耗材被集采降价后,打包收费的封顶线也要有调整变化,才能实现真正的腾笼换鸟,推动医疗机构从“以药补医”向“以技养医”模式转变。而医疗服务价格也并非都是下调。如内蒙地区利用冠脉支架、人工关节纳入集采所带来的降价空间,动态提高冠脉介入治疗等 5 项医疗服务项目,平均上调 2000 元;动态提高人工关节置换术等 18 项医疗服务项目,平均上调 1000 元。通过这种腾笼换鸟,进一步厘清产品真实成本,引导并促进建立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从而优化医保基金支出结构,为临床急需和高技术附加值的医疗服务项目腾出更多支付空间。声明:本文仅作信息传递之目的,仅供参考。本文不对投资及治疗构成任何建议,请谨慎甄别。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为保障双方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如有平台转载本篇文章,须自行对该篇文章负责,医疗器械创新网不对转载引起的二次传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