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
核实资质
亲自考察
签订合同
二、重视校外托管安全的重要性
三、加强家校沟通与联系
校外托管设置相关法律条例
第十条 托管机构须依法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备以下相应条件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证。
(二)取得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三)应当依法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办理备案手续。
(四)提供场所符合建筑面积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托管机构场地设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
(五)自建房或住宅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功能的变更,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六)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非营利法人条件,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地下室、仓储和工业建筑、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托管机构。
(二)托管机构原则上设置在非居民住宅区。确需设置在居民住宅区的,不得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内,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托管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报备。
(三)托管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场所设置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严格执行。
(四)设置场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经营场所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场所应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明火区域应与住宿部位采取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配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干粉灭火器、联网式无线感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每间房防盗网上必须开设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小于1.0米的消防逃生口。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五)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六)提供餐食服务的(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厨房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规定。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有抽油烟设备,门窗有防蝇设施。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七)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同时,托管机构场地还应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四)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五)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其使用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定期开展使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得随意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二)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依规组织设计和施工,严禁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身体健康,无吸毒史,无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对从业人员在入职前进行有无犯罪记录查询。
(二)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三)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报备,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缘由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和镇政府(街道办)。
(五)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六)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相对应的工作人员照看。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七)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八)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托管学生在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九)《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鼓励社会力量监督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托管机构,不得在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二十条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END
来源:安保处
初审:周恺华
终审:韩 啸
发布:朱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