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横栏镇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石材切割,检查时现场工人正在利用抽水泵将含颗粒物的沉淀水泵出沉淀池,通过PVC管排放到外环境,最终流入河涌。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调阅相关证照,对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并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必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随意处置工业废弃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下一步,我镇将持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来源: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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