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栏一照明企业因夸大宣传被处罚!

创业   2024-08-13 16:51   广东  



基本案情


近期,横栏镇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中山市某照明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商业平台上开设了“某某照明官方旗舰店”网店,其产品页面发布过“LED太阳能灯家用户外庭院照明灯农村特亮新款路灯院灯晚上自动亮”的商品,广告页面上显示“照约2000平”的内容,但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在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期间共销售2个被举报商品。

根据举报线索及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敬告广大经营者

务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查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健康,共同构建一个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横栏镇将继续加大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危害意识形态安全、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广告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栏分局、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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