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栏一五金厂被查处!罚20万,我的天啊!

创业   2024-09-13 21:03   广东  




基本案情


近期,横栏镇执法人员对曾某投资经营的五金厂开展执法检查。该厂主要从事五金配件加工项目,检查发现:

1.正在进行的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臭气等气体,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备直接对外排放;

2.燃烧炉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备,直接对外排放;

3.除油清洗磷化工序虽未见生产,但有生产迹象,执法人员利用pH试纸对槽内液体进行检测比对,结果呈酸性。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厂资料,但相关人员只提供了送货单,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照。

经查,该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厂房的上一手租户因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被我镇行政处罚31万元,曾某投资承包原有生产设备,开始投产两周后被我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存在同样违法行为。



在此敬告广大经营者

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必须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植于心,确保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标准,通过验收后再投入生产,否则将会接受严厉的处罚。





以案说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下一步,我镇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企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碧水。



来源: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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