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4〕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2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23〕1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