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的通知

文摘   2025-02-10 08:03   北京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的通知

水资管〔2024〕34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2021年以来,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了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印发给你们。

  请以新一轮超采区划定成果为基础,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编制并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2月31日

近日,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水资管〔2024〕349号),公布了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高度重视地下水超采问题,从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和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做好这方面工作,修复华北平原地下水超采及地面沉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逐步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有序开展,地下水超采状况发生了明显变化。科学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是《地下水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重要任务,是掌握区域水资源承载状况、加强地下水监管和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015年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已不能全面反映地下水超采的最新状况,难以满足地下水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及时更新地下水超采状况,支撑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1年,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

 

  二、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的过程及取得了哪些结果?

 

  本次划定工作全面收集水利、自然资源34929眼地下水监测井数据,资料数量大、覆盖范围广、时间系列长,以水资源分区、行政分区、地貌类型分区相互嵌套为3747个工作单元,综合采用动态监测数据分析、遥感影像解译、现场调查核验等多种技术手段,历时3年,充分调动200余家单位、2000余名技术人员,综合划定了全国以及各流域、省份地下水超采区,全面摸清了当前全国地下水超采状况,分析了10年来变化情况,反映了近年来国家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的成效。

 

  本次全国共划定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6.76万平方公里,涉及18个省份,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4.43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天山南北麓及吐哈盆地、黄淮地区、河西走廊、京津冀平原、西辽河流域、鄂尔多斯台地、汾渭谷地、三江平原等;深层承压水超采区面积13.27万平方公里(深浅层重叠面积约0.94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黄淮地区、京津冀平原、辽河下游平原等。

 

  三、与上次划定成果相比,全国地下水超采状况有哪些变化?主要原因是什么?

 

  与2015年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结果相比,全国地下水超采区面积总体下降,超采量、超采程度显著降低,反映了近年来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总体来看,一是超采区数量减少,存在超采的省份由21个减少为18个。二是超采面积有所减少,本次地下水超采区总面积较上一轮减少1.95万平方公里,减少6.8%。三是超采量大幅下降,本次地下水超采量较上一轮减少50.3亿立方米,减少31.9%。四是超采程度显著降低,严重超采区面积较上一轮减少8.83万平方公里,减少51%。

 

  全国地下水超采状况缓解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地下水超采治理。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对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推进华北及其他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地下水管理条例》为强化地下水管理保护夯实了法律基础。2021年,《地下水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专门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立足于地下水的特点和功能属性,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我国地下水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与管理各环节提出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与制度体系,为地下水管理保护和超采治理夯实了法律基础。

 

  三是部门和地方通力合作、上下协作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国家层面加强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编制治理方案,加大投入力度,细化任务措施,有力有序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了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相关省份落实地下水超采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推动,完善工作机制,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有力保障各项治理措施跟得上、落实到位,共同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四是系统治理措施提供了有效路径。近年来,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和省份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华北地区及其他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形成了“一减一增”系统治理模式和“节、控、换、补、管”系统治理措施。通过强化重点领域节水、严控开发规模和强度、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严格地下水利用管控,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治理效果。

 

  四、对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治理?

 

  《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充分利用好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一是组织相关省份修订完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强化地下水禁限采区取用水管理。二是指导相关省份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和实施下一轮华北地区及其他重点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三是加大对地方地下水超采治理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水源置换、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各项治理措施。四是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及时跟踪地下水超采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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