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监管最新发布!

财富   2024-10-27 07:03   广东  

10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引导保险公司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引导保险公司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


《通知》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业保险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在产品侧,《通知》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通知》鼓励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


《通知》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在投资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全社会养老保障需求巨大


9月中旬,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各类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


商业保险年金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发展第三支柱中更好发挥主力军作用,提供更丰富更适配公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近年来,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探索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比如,有的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合作,为数以万计的网约车司机提供长期商业养老保障。有的保险公司针对灵活就业群体开发缴费灵活、风险偏好不同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有的保险公司不断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开发了适配不同领取年限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


近日,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发布《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97亿人,占总人口21.1%,全社会养老保障需求巨大。从长远看,我国的商业保险年金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从多方面发力,为公众养老提供更多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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