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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已开具《离职证明》且内容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规定的所有内容,是否可以拒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可以互相替代?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小编点评:这位网民这个问题咨询得莫名其妙,人社部也回答得稀里糊涂!连标题都缺了半边“》”!
大家都知道,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离职”这种说法,使用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这种规范的表述。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中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就是俗称的“离职证明”,这位网民问“《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可以互相替代”,这本就是同一个东西啊!人社部还就这么一个莫名其妙的问题进行解答
真正有区别的是《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来信时间:2022-07-27回复时间:2022-08-03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