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可以单独处置?

百科   2025-01-03 22:17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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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门囚徒
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可以单独处置?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经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转让。执行法院也曾就案涉土地能否处置问题向自然资源局函询征求意见,自然资源局回复: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地上房产所占土地不能单独处置。因此,执行法院根据案涉土地的性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认定案涉土地和地上房产暂时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处置,并决定对本案不恢复执行,符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杜某、广东揭阳某某厂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706号】

争议焦点

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可以单独处置?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揭阳中院未恢复执行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关于案涉土地的性质问题,揭阳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3月2日向揭阳中院回复《关于揭阳市某某厂(某大道南)有关土地情况》载明,案涉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申诉人关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经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转让。揭阳中院也曾就案涉土地能否处置问题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函询征求意见,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回复:棉纺厂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地上房产所占土地不能单独处置。因此,揭阳中院根据案涉土地的性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认定案涉土地和地上房产暂时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处置,并决定对本案不恢复执行,符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遗漏异议的问题,根据申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其仍然是主张执行法院应处置案涉土地上的房产,且其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审查对于是否应当处置案涉土地上的房产作出认定,驳回其相关请求,不属于遗漏异议的情形。关于申诉人提出的本案应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执复169号执行裁定处理的理由,经审查,该案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与本案存在明显不同,该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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