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揭阳中院未恢复执行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关于案涉土地的性质问题,揭阳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3月2日向揭阳中院回复《关于揭阳市某某厂(某大道南)有关土地情况》载明,案涉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申诉人关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经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转让。揭阳中院也曾就案涉土地能否处置问题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函询征求意见,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回复:棉纺厂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地上房产所占土地不能单独处置。因此,揭阳中院根据案涉土地的性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认定案涉土地和地上房产暂时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处置,并决定对本案不恢复执行,符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