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
裁判要旨
实践中,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较为常见且相对合理。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即相当于买受人一方。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买受方的税费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施维、许惠成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324号】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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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实践中,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较为常见且相对合理。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即相当于买受人一方。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买受方的税费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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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维、许惠成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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