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如何建设?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发布指南

教育   2024-12-09 18:55   广东  

为指导并规范我省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建设,鼓励各地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和完善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制定了《关于广东省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建设指南》。一起来看详情!





广东省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建设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按照国家、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幼儿园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和办园规模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所称特殊教育幼儿园(部)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部(班)、普通幼儿园附设特教部(班)、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幼儿园(部)。新建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土地规划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指南要求,改建与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班级数。特殊教育幼儿园规模应满足当地学龄前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一般以3至12个班为宜。新建特殊教育幼儿园、改建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一般不少于3个班。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部(班)、普通幼儿园附设特教部(班)、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幼儿园(部),可结合实际设置班级数。


(三)班额。特殊教育幼儿园每班人数应为8至12人,根据学生残疾类别、残疾程度以及班级活动室面积酌情考虑。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度增加,但不得超过15人。




二、特殊教育幼儿园布局与选址



(一)布局。特殊教育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有利于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入学,合理布点,保障安全。根据残疾儿童在地区人口分布中所占比例,宜建在乡镇以上城区中心位置,或者交通方便位置。


(二)选址。特殊教育幼儿园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的地段。具体落实以下要求:


1.园舍设置。4个班及以上特殊教育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除外。3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托养、康复、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建的现有建筑应符合抗震、防灾、消防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应设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新建特殊教育幼儿园选址宜选择就诊便利的区域。


2.地段设置。不宜置于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段。如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与洪水灾害的地带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立交桥、机场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阴影区等。不应与集贸市场、物流中转站、养殖场、屠宰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传染病医院、火葬场、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储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大型停车场、集中充电设施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间隔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三、园舍建设



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场地及设施设置,应符合个性化、社区化、现代化,符合无障碍和通用设计理念,体现融合价值观。


(一)总平面规划


特殊教育幼儿园(部)总平面规划应因地制宜,有利于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


1.总体布局要求。特殊教育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功能分区、绿化美化、日照、通风、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以及消防、安全等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和《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要求。


2.室内外环境要求。特殊教育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等要求,根据生均面积要求和活动空间需要设置。设计应动线清晰,动静结合且互不干扰,色调温和且搭配合理,功能分区科学合理、方便管理、节约用地、朝向适宜、日照充足。环境空间应符合残疾儿童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


3.独立设置要求。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应有独立园舍、户外活动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保健室等。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学前部(班)的生活、教育、康复等活动用房应相对独立设置。


4.建筑面积要求。建筑用地面积按照园区内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测算,新建特殊教育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新建特殊教育幼儿园容积率宜为0.55~0.65。计算公式为: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特殊教育幼儿园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各地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采用表中的上限或下限数值。架空层根据实际用途可计算为室外地面游戏场地面积。



(二)室外环境建设


1.室外活动场地要求。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按照每个班级不低于60㎡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普通幼儿园附设特教班可与所属学校或幼儿园共用。活动场地应单独设置,宜为草坪、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质地坪。绿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绿化用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2.场地功能区域。合理规划室外活动场地,创设户外运动区、涂鸦区、养殖区、沙水区、种植区、多功能感官路径等户外功能区域,支持不同能力水平和障碍类型幼儿的游戏、探索活动。


3.出入口设置。特殊教育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人员停留的场地和安全警示标志,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建筑出入口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和扶手设施,坡道的最大坡度为1:12,并设置每9米的水平休息平台,宽度应满足疏散和轮椅通行要求。


4.道路布置。特殊教育幼儿园道路布置、无障碍设施,要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76-2019)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要求。招收视力残疾儿童(含合并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儿童)的幼儿园(班)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在关键路径如走廊和活动区域铺设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盲道,帮助视力障碍儿童安全行进。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应设有引导幼儿通向楼梯或房间的触感标志,在厕所间前面的进门地面上应设有特殊的触感标志,每层楼梯扶手末端设盲文提示标志。招收智力残疾、视力残疾或多重残疾儿童的幼儿园(班)应设无障碍卫生间,用房超过两层(含两层)时宜设无障碍电梯,电梯内部最小尺寸应为1.4米×1.4米,且按键高度应设置在适合轮椅用户的范围内(0.9米至1.2米)。招收视力残疾、智力残疾儿童的幼儿园(班)的楼梯走廊墙面应设双面扶手,宜设高、低两道木质扶手,使用防滑材料,扶手高度宜为0.6米。招收听力残疾儿童的幼儿园(部)应设有引导幼儿上下课等作息时间的灯光标志。


5.楼层要求。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楼层使用原则:应先使用地面层一楼,使用面积不足的,方可使用二楼;二楼使用面积不足的,方可使用三楼;四楼以上,不得使用,生活用房应尽量布置在三层以下。楼梯间窗户的设置要保证幼儿安全,并设有安全护栏。


6.防护要求。特殊教育幼儿园走廊的地板面有高低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且不得设置台阶。特殊教育幼儿园楼梯应装设双边双层扶手,一般扶手高度应距梯级鼻端75厘米以上,供幼儿使用的扶手高度,不高于梯级鼻端60厘米。特殊教育幼儿园扶手的栏杆间隙,不应大于9厘米,且不得设置横条,如有装饰图案,其图案开孔直径不得超过十厘米。扶手直径应在3厘米至4厘米范围内。扶手外侧间若间隙过大,应加装材质坚固的防护措施。设有固定大型游戏器材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天花板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


(三)室内环境建设


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康复训练用房、办公及后勤服务用房等部分组成。室内环境应符合特殊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特殊教育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标JGJ39-2016)(2019年版)、《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与《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范要求。


1.用房建设总体要求。儿童活动用房、办公及后勤服务用房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并结合特殊教育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2.班级活动单元。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班级活动单元是供幼儿分班进行室内生活活动、游戏活动及学习活动的用房,寝室尽可能单独设置。若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其房间使用面积不低于90㎡;若活动室与寝室分开设置,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应低于50㎡,寝室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卫生间(含厕所、盥洗室)使用面积不应低于生均1㎡,衣帽储藏间使用面积不应低于生均0.5㎡。


3.康复训练用房。根据残疾儿童教育康复需要设置,主要设置个别化康复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评估检测室等康复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设置物理治疗室、职能治疗室、言语治疗室、认知训练室等专业康复训练用房。


4.室内活动设备。应符合幼儿身高尺寸,并采用适合幼儿人体工程学,且可弹性提供幼儿集中或分区活动的家具。睡觉的床铺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米。


5.布局要求。幼儿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园区最好朝向的区域,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6.卫生间要求。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盥洗室与厕所有良好的视线贯通,宜用矮墙分隔开,高度不应超过1.2米,便于教师同时照顾到盥洗室与厕所里的幼儿。应分班专设卫生间,且分男、女厕。宜设成人厕所,且与幼儿厕所隔离。卫生间所有设施配备、形式、尺寸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寸和卫生防疫要求。卫生间门宽不低于0.8米,便于婴儿车或助行器出入,均使用推拉移动门,并在门上安装横向拉手,便于婴儿车或助行器开启或关闭,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且保证冲水、排水设施完好。每个班级卫生间均至少设置一个隔间为无障碍厕所,最小回旋空间应不小于1.8米×2.0米,便于婴儿车或助行器回旋。无障碍厕所具体规范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7.综合活动室。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应设有可供幼儿分班或集体使用的综合活动室,如生活管理训练室、室内运动室、表演活动室等。生均综合活动室面积不低于2㎡,单间总面积最小不低于60㎡。综合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班级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


8.办公及后勤服务用房。包括晨检接待室(厅)、保健室(含隔离室)、门卫室、办公室、厨房、教职工卫生间等。各类用房的最小学生平均使用面积宜符合表2的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普通幼儿园附设特教班可与所属学校、幼儿园共用,小于3个班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可以将晨检接待室与保健观察室合并,面积参照较高标准。





四、教育资源配备



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玩教具与康复仪器设备,以及提供适合残疾儿童的康复设施和教育资源。


(一)人员配备。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应参照《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暂行办法》《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相关规定配足配齐各类工作人员。


1.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应配备园长、教师、康复治疗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心理专业人员等,以满足残疾儿童的学习、教育、卫生保健和康复需求。教职员工和幼儿的人数比例要考虑幼儿的残疾类别与程度,不应低于1:3.5。


2.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康复治疗师须具备相关康复治疗的资格证书;保育员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


3.卫生保健人员应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保健员上岗证。其中,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卫生保健员应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二)设施设备。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与卫生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检查、维护和消毒,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安全。


1.康复训练设施设备要符合《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GB 24436-2009),且须由相关专业教师或康复师来指导、监护使用,平时没有使用时要放置于专门的场室,由专人保管。


2.所有设施设备的摆放应适合幼儿活动的需要;所有可能导致危险的物品,要放置于幼儿拿不到的地方或隔离放置。


3.特殊教育幼儿园应配备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符合特殊幼儿身心特点的玩教具,能够保证多名幼儿同时游戏和操作的需要。所有玩具、教具、辅具等操作材料应参照《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玩教具、辅具配备具体内容》(参见附件)配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GB 6675-2014)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中物防、技防要求。当安全要求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安全要求。


4.所有书籍的装订和裁切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翻阅时对幼儿的身体造成伤害。纸张应无气味,纸面光滑无反光,不易引起视觉疲劳。图书以低幼读物、符合残疾儿童认知特点的绘本为主。


5.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应根据残疾儿童不同障碍类型的特殊教育需求,配备行动(如轮椅、助行器等)、沟通(如助听器、沟通辅具等)、学习(如扩视器、点字机等)辅具。




五、卫生保健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幼儿入园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在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2.幼儿入园前,除提供残障检查的相关情况病历诊断书或检验报告外,还应查验“入园健康检查结果”“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明”,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幼儿园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幼儿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


3.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应当每年组织幼儿参加一次体检,承担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4.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幼儿园(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状况摸查,体检过程中若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机构通知其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踪诊治结果。不能上岗者,须离岗治疗,治愈后重新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方可复岗。


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卫生消毒制度,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各班室卫生洁具应专用专放并有标记。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各场所通风30分钟以上,保持地面、桌面清洁、干燥,按照卫生保健要求落实物表、环境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传染病高发时期增加消毒频次。


7.厨房工作人员需持双证上岗,即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和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做好每日晨检、午检。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幼儿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咽喉、眼睛有无异常、是否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登记并做好情况追踪。


9.对于部分需要按时服药的残疾儿童,须让家长签署《喂药委托书》,且需要在委托书里说明用药剂量与用药时间,保健员或校医须做好喂药记录。若因家长填写资料有误造成安全事故,幼儿园(部)不应承担责任。




六、补充说明



1.本指南旨在指导新建、改建特殊教育幼儿园(部),其人员配备、硬件设施设备、无障碍配备、教玩具配备、专业辅具支持等方面尚达不到指南参考标准的,建议按照本指南标准进行改造、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2.本指南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的三大类型来表述残疾类型,智力残疾相关表述可以理解为培智类幼儿。





附  件


附件: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玩教具、辅具配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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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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