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被告人罗某4次容留郭某、尧某、刘某等7人在其驾驶的机动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南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容留他人吸毒,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切勿因“好意”“碍于情面”等,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放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吸食毒品或贩毒行为,要及时报警。
撰稿:邓小摇
编辑:李 哲
校对:邓小摇
初审:吴 琦
复核:严小霞
< PAST · 往期回顾 >
南城县人民法院开展“赣鄱利剑•根治欠薪”专项执行行动
【送法进企业】谭文强一行深入企业走访
南城法院召开发改案件评析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