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1日晚上9时许,原告张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行至某大桥中段路段时,因未充分观察路面通行情况,撞到由李某骑行后停放在桥面的共享电单车,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电单车管理方某甲公司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产生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各方对张某的损失如何承担问题协商未果,故张某将李某、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骑行的电单车突然自动断电上锁无法骑行,但李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而是停在桥面中央直接离开,负事故次要责任;电单车管理方某甲公司未及时履行对车辆的管理义务收回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合理恰当,合法有效,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事故责任划分,酌定张某的损失由张某自行负担70%,由李某负担15%,由某甲公司负担15%。
作为共享电单车骑行人一定要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在骑行结束之后自觉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到指定位置,即使车辆停电也应将车辆推离道路中央等影响安全通行的地段;作为共享电单车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投放车辆的检测和管理,实时监控车辆的具体摆放位置,及时将不在运营区的车辆收回避免事故的发生。
撰稿:廖丽芳
编辑:李 哲
校对:邓小摇
初审:吴 琦
复核:严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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