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海波 | “送法下乡”与明清杂字中的法律知识

文摘   2024-12-08 13:48   安徽  


作者:温海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4年12月4日 第6版  

    明清时期法律知识的“下乡”,不仅是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议题,也是理解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关键。对此议题的探讨可以追溯到费孝通、瞿同祖、林耀华等前辈学者对传统中国社会特性的分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逐渐将视角转向基层,诸多学者不仅关注官方或儒家精英关于法律知识的“表达”,还深入探讨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笔者认为,梳理近年学术界对明清“送法下乡”问题的讨论脉络,在读写能力的多元视野下,回到法律文化的“地方性知识”,有利于推动对明清时期民众法律知识状况从“聚讼纷纭”走向更深层次的“申说”。

 走出档案的审视

 地方司法档案的大规模发掘,使夫马进、黄宗智等学者得以“从档案出发”探讨民众的法律知识,从而摆脱了民国学人“隔岸观法”的局限。然而,学术界的讨论并未止步,而是进一步立足于民间社会,以探测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在这一领域,涌现出如梁治平、朱苏力、徐忠明、邱澎生、龚汝富、吴艳红、陈利、尤陈俊、杜金、张婷等重要学者,他们中既有法学出身者,也有接受史学训练者。运用的材料涵盖文学故事、笑话谚语,官箴书、幕学指针和讼师秘本等职业手册,还包括律例注释的简化便览和日用类书。讨论路径以社会史为主,书籍史与阅读史的介入成为新的趋势。

 然而,正如尤陈俊在《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中提醒的,以往的考察虽材料各异,却带有事后解释的倾向,未能追问一个前提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民众究竟接触到何种类型的法律知识?为此,尤陈俊结合社会史与书籍史,探讨了明清日用类书中的法律文字传播及其特征,揭示出普通民众可能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及社会变迁对这些知识产生的影响。随后,杜金对此研究进行了恳切评述,她认为目前的研究忽视了试图揭示的核心议题,即法律文字的传播问题,尤其是日用类书的出版、销售和阅读线索。

 最近,张婷在《法律与书商:商业出版与清代法律知识的传播》中展开了相关讨论,分析了晚明至清代“商业出版革命”对法律知识传播的影响,特别聚焦于《大清律例》的改编与流通,挑战了清代官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训练和普通民众对法律不甚了然的主流叙述。她认为,各类法律知识充盈于官民生活,民众可以轻易获得可资利用的法律知识,有时甚至因过于明了而影响了司法系统的运作。

 尽管该著作以一位普通民众知晓并利用法规钻空子的案例为开端,但主要论证仍集中于官方律典的改编流通。这使得作者在后记部分又回到对清代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以及民众如何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的追问。如果回顾尤陈俊之前的讨论,立论假设是日用类书的读者具备购买能力和识字能力,而新近研究显示标榜“四民便用”的日用类书,实际面向的是那些粗通文墨且略有余赀的群体。因此,即便引入了书籍史与阅读史来推进明清“送法下乡”的研究,但无论是以通俗类书传播为中心,还是以官方律典的改编出版为核心,这种视角似乎仍存在困境。

 视角的变换

 上述解释所涉及的困境,实际上反映了书籍史与阅读史在探讨书籍与社会关系时的张力——究竟是书籍影响了社会,还是社会塑造了书籍。研究者为了勾连法律知识与社会的关系,往往有意偏向于史料的官方属性或民间特征。回顾以往不同材料和路径对明清法律文化的讨论,不可避免地触及民众识字问题,而书籍史和阅读史的展开也暗含受众应具备一定的读写能力。因此,识字者和不识字者之间的交流体系,理应成为讨论法律知识问题的重要起点。

 然而,以往的讨论多集中于掌握法律知识的职业群体,探讨他们如何充当法律知识的传播媒介,形成讼师或幕友作为法律传播中坚力量的印象。在专门探讨普通民众的法律文字研究中,解释为何日用类书中的法律知识逐渐“退场”时,通常假设民众已具备相应能力。这一推断存在缺陷,因为幕友及讼师等在司法场域拥有文化资本和权力,他们传递给民众的法律知识属于较高层次的识字能力;而关于民间法律知识的讨论,通常预设民众能够阅读使用日用类书,其中的法律知识变迁已成为民众“常识”。此外,对某些地区为何被贴上“健讼”标签也存在不同解释。近期学术界提出的“表达性现实”解读颇具新意,但仍难以解释特定地域现象。倘若考虑到明清地方社会的识字传统,可能揭示出更深层次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援引明清文化史专家姜士彬(David Johnson)的观点:识字读写体系并非简单的网络,而是一个等级结构。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中,不仅应包括舞文弄墨和粗通文字者,还应涵盖从目不识丁到接受有限识字启蒙的人群。自明代中期以来,各地族谱中“蒙养当豫”已对民众的读写能力培养作出区分——上者教作文,以取科第功名;次者教杂字柬笺,以便商贾书计;下者教状词活套,以为他日“刁猾”之用。这些不同层次的识字分流在各地族谱中的家规、族训里得以体现。这些规定虽不能直接关联实际行动,但至少展示出在明清社会生活中,“识字”并非单一的,而是蕴含着复杂的层级和意义。换言之,考察明清时期法律知识的“下乡”,需与该时期识字文化发展的多元性相契合。

 杂字中的法律知识

 这里提到的读写能力的多元性,实际上是在传统中国社会语境中对格尔兹(Clifford Geertz)围绕法律研究提炼出的核心概念“地方性知识”的回应。目的在于消除学术界对明清各地民众法律知识普遍性的幻想,同时推动对明清“送法下乡”蕴含的各种具体而多元的地方知识进行关注。

 启蒙读物构成民众知识的基础,明清各地汇集生活常用字并以韵文编排而成的杂字,在基层社会广泛流传,其对象不同于日用类书面向具备一定识字能力的人群,而是帮助初学者掌握功能性的基础识字。以江浙健讼之风为例,早在南宋时期就有记载称,“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自明代起,又出现了《公理杂字》,其内容“皆四字成句,如告人命则斗殴伤杀字样,田土婚姻亦然”。政府对此类书籍频出禁令,“书肆不得市,学舍不得读”,反映出这类读物对政教产生的反作用。《公理杂字》不仅在浙江传播,还随移民传至西南,康熙时期的贵州地方志记载,江右流民“游食黔中,代人书写词状,唆拨挑讼,蛊惑愚民。延请教读,彼以词状套话本,名曰《公理杂字》教训子弟”。这表明地域性的“健讼”现象与地方性杂字的识读与流传密切相关。

 明清杂字还形成了一些专门类型,如《条律杂字》《刑民杂字》等,旨在培养专业法律人才。面向民众的主要是分门别类的综合性杂字,其中法律内容也不在少数:《才子杂字》《通考杂字》《杂字采珍》中涉及“讼狱”,《六言杂字》中包含“词讼”“法具”,《群珠杂字》中涵盖“刑宪”,《六言杂字》的“劝息争讼”,以及《日用杂字》中的“争讼”等。这些内容直观呈现出民众法律启蒙的状态——碎片化、通俗粗略,甚至有时相互抵牾。在未分类的杂字中,同样渗透着法律文字,如《五言杂字》开头提到“凡百大小事,劝解莫经官”,结尾警示:“重者丢了命,轻者丢家园。”

 可见,即便是同类读物也展现出多元的知识形态,既体现地方性传统,又针对不同层次的人群;既宣扬“教民伪冤状”,又强调“劝解莫经官”。因此,从读写能力的多元性角度反思一类材料乃至不同文类,才能厘定合适的分析起点,并提供妥帖的历史阐释。这背后是对修正书籍史与阅读史困境所涌现出的知识史路径的提倡,以此跳脱当前明清法律史研究中的潜藏陷阱,从而勾勒出更为完整丰富的明清法律知识图景。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明清以来杂字读物的知识社会史研究”(23BZS07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

 责编:武雪彬  校对:李凤伟


内容来源:历史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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