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湘西自治州吉首市镇溪街道科技园社区民营小区工贸城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火灾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5日19时40分许,民营小区工贸城A栋一层西北侧的A1-105和A1-106门面内区域(A1-105和A1-106门面为一个连通店铺,店铺招牌名称为:重庆渝兴鞋业店,经营者:姜军梅)发生火灾。
20时21分许,民营小区工贸城A1-105商铺火灾感烟探测器报警,无值班人员进行核查。
21时04分许,业主向工贸城值班人员反映有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巡查后未发现起火位置。
21时25分许,海圳公司汇展中心值班人员高兴巡逻时,发现民营小区工贸城上空有烟雾,随即拨打电话告知工贸城值班人员向清平,向清平立即前往烟雾点查看,并通知值班人员彭顺军一同前往处置,现场浓烟较大,2名值班人员处置未果后撤离起火位置。
21时31时许,民营小区工贸城值班人员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损失情况:
(一)过火面积
经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场鉴定测算和调查核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8500平方米。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截止目前此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3.6万元(受灾商户财产损失正在进一步核定鉴证中)。
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分析和调查实验,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市场A栋一层西北侧的A1-105和A1-106门面区域;起火点位于A栋一层西北侧的A1-105门面内东北侧处;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初起火灾发现晚,错失火灾扑救最佳时机。12月15日20时09分许A1-105门面出现明显烟气,无人发现;20时21分许,A1-105门面火灾感烟探测器报警,无人进行核查;21时05分许业主向保安反映有异常情况,21时10分许保安进行巡查,未发现起火;21时17分42秒,A1-105门面门缝轻微透出火光;21时27分许另一名保安发现起火,未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直至21时31分44秒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2、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落实。消防控制室晚上长期处于无人值班状态,火灾发生当天晚上,消防控制室也无人值班,且部分日常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急处置程序不到位,未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未及时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设于自动允许状态,影响自动消防设施联动启动。
3、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民营小区工贸城消防控制主机、消防栓泵、喷淋泵控制柜开关均处于手动状态,致使火灾发生后,声光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启动并发挥作用。
4、易燃可燃货物储存多,火灾荷载大,导致火势蔓延迅猛。A、B、C、D四栋,一至三层均为商业门面,经营物品主要为日用百货、服装、五金家电、粮油副食等,易燃可燃货物多;其他楼层为仓库,所储货物外包装均为纸质材料。加之正值年底,经营业主囤放货物较多,火灾荷载大。
5、防火间距被占用,火势易蔓延。A、B、C、D四栋之间的敞开式外走道和连廊上摆放大量货物及三轮车等物品,部分连廊被占用改造为商铺,部分经营者在敞开式外走道和连廊上安装可燃遮雨棚,致使防火间距不足,火灾发生后在建筑之间快速蔓延。
6、内部结构复杂、防火分隔不到位,未能有效阻隔火势和烟气。A、B、C、D四栋每栋一至三层均设有2部层间室内楼梯,室内楼梯防火分隔不到位,且一至三层每层均有错层,错层交界处未使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导致一至三层无法逐层形成单独防火分区。A、B、C、D四栋均为框架结构,一至三层内分隔为多个商铺,一至三层内商铺大部分未使用实体墙分隔,市场大部分商铺内均设置木质夹层作为临时仓库。火灾发生后,火势和热烟气迅速向上蔓延,致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7、火借风势,迅速扩大蔓延。火灾发生当天瞬时最大风速10.3米/秒,相当于五级风,10分钟平均风速2.9米/秒,20时10分钟平均风速3米/秒,21时10分钟平均风速2.7米/秒,22时10分钟平均风速达3.6米/秒,最多风向东北风,次多为东风,且楼栋之间受“狭管效应”影响,风力增加,进一步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的速度和范围。
经调查认定,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是一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海圳公司
①消防安全管理力量配备不足。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民营小区市场义务消防队名存实亡,多数队员未能到岗,队员数量未达到市场从业人员数量的 30%,值班人数不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自 2021年1月与 民泰公司续签订委托合同以来,一直没有安排专业人员在民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夜班,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只有1人持证上岗。
②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没有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职责不全,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没有与第三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③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未明确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没有按照规定对防火巡查、检查进行记录,在民营小区工贸城营业结束后仅进行治安检查,没有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④火灾隐患整治不彻底。没有彻底根除市场内出店经营、堵塞和占用安全通道,商户违规搭建以及违规使用明火的隐患,违规在市场内部分公共区域搭建门面出租并收取租金;没有将已排查出的“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火灾隐患及时治理或督促业主治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实效。没有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简单,消防安全培训不全面;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商户违规使用明火、占道摆放货物和违规搭建等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没有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⑥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没有制定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制定了民营小区建材市场的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没有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2、顺安公司
①出具的民营小区工贸城和建材市场建筑消防设施月度维保记录表、季度记录表没有经过其公司技术负责人周小佳进行技术审核,记录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均由龚七平代签。
②民营小区维保项目负责人赵冬冬只于2022年底、2023年3月和2023年9月去过吉首市民营小区,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不力。
③安排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非公司内部人员进行民营小区消防设施的巡查和维修工作。
④已排查出民营小区工贸城存在“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仍然违规向民泰公司出具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正常的失实文件。
⑤在发现民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向民泰公司报告后隐患仍一直未整改的情况下,未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
⑥没有对民营小区建筑消防设施完成每年一次的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3、民泰公司
①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②与海圳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含安全生产要求附属条款) 中没有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部发包给海圳公司;没有督促海圳公司、顺安公司落实其消防安全责任;没有与承租商户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
③没有对顺安公司上报的“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及工作情况处于异常”和“火灾报警控制器2号报警主机回路数据板故障”等问题隐患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
④没有督促顺安公司对民营小区建筑消防设施完成每年一次的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没有对顺安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正常的失实文件审核把关。
⑤没有发现顺安公司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消防设施巡查维修的问题。
4、经营商户
①部分经营商户违规出店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在公共通道上放置货物,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
②部分经营商户存在私搭乱建行为,在敞开式外走道和连廊上安装可燃遮雨棚,造成楼栋间防火间距不足。
③部分经营商户违规使用炭火、电火烤火取暖,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④部分经营商户违规飞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电线磨损老化导致线路漏电、短路引发火灾等安全风险。
⑤部分经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定期对其所属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违规使用明火后没有及时消除火种。
⑥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使用炭火和电烤炉、出店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整治工作后,部分经营户仍我行我素,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5、吉首市商务局
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建材市场门店内违规烤火、占用消防车通道等问题开展了整治,但没有举一反三,未对民营小区工贸城门店内违规烤火、市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等隐患进行有效整治。
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只对民营小区外部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未对市场内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交办为主,未形成隐患台账清单,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没有督促整改闭环,未移送有关部门处罚。
③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没有发现民泰公司未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等问题,没有发现海圳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未集中组织民营小区相关消防责任主体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只督促要求海圳公司自行组织并提供开展情况的相关资料。
④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对上级交办的民营小区工贸城“消防控制系统处于长期故障状态,无维保单位”和“乱停乱放现象突出,存在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现象”隐患问题整改没有现场核查,导致隐患长期存在。
6、吉首市消防救援大队
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消防安全重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
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细致、不全面,监督执法存在盲区。2021年以来对雅溪民营小区工贸城(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消防监督检查中,仅发现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的问题, 未发现雅溪民营小区工贸城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消防控制室无专业人员值夜班、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等隐患问题。2023年1月至火灾发生前,近1年时间内未对吉首市雅溪民营小区工贸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③指导监督消防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未发现市商务局、镇溪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不严不实的问题。对上级交办的雅溪民营小区“乱停乱放现象突出,存在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现象”等消防安全隐患,作为隐患整改监督单位,未与市商务局、镇溪街道进行现场核查,指导监督不力。
④对民营小区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不到位,未发现民营小区市场义务消防队队员数量未达到市场从业人员数量的30%,多数队员未能到岗,值班人数不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需要的问题。
7、吉首市财政局
①没有督促和组织民泰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没有督促和组织民泰公司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③对顺安公司上报的“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及工作情况处于异常”和“火灾报警控制器2号报警主机回路数据板故障”等问题隐患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民泰公司及时 整改消除。
④对民泰公司长期没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问题处置不力。
8、镇溪街道办事处
①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
②消防安全属地责任未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九小
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改统计表中144处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台账中仅38处场所完成整改;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民营小区商贸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落实整改到位。
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安排部署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冬春消防安全防范专项整治。
④对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对科技园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指导流于形式,指导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不力。
⑤对物业服务企业指导监督不力。镇溪街道办事处物管办对自身职责不清;未发现民营小区工贸城业主委员会名存实亡的问题;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未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海圳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9、吉首市人民政府
①统筹协调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有差距。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安排不力,市委、市政府多次对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落实不力;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
②落实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雅溪民营小区消防安全重大隐患未能彻底整治消除。
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对属地乡镇(街道)和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镇溪街道消防安全属地责任未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国资和财政督促民泰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失察。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姜军梅,女,群众,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 A1-105 门店商户。长期在门店内违规使用明火,2023年12月15日离店前,将碳烤火炉放置在 A1-105 门店内两个叠放的瓦楞纸箱的最上层纸箱表面,未熄灭的碳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是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负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2、吴锡常,男,中共党员,海圳公司民营小区管理处副经理,消防专干。落实民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不力;没有按照规定实施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没有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违规将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没有将已排查出的“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火灾隐患及时治理或督促业主治理,并上报主管部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刘浪,男,群众,海圳公司民营小区管理处保安兼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进行记录;无证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将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龚七平,男,群众,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指派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在建筑消防设施月度维保记录表、季度记录表代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已排查出民营小区工贸城存在“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仍然违规向民泰公司出具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正常的失实文件;在清楚民营小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的情况下未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没有对民营小区建筑消防设施完成每年一次的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左建明,男,中共党员,海圳集团董事长,海圳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要求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没有与第三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民营小区物业项目监督检查不力,对消防控制室专业人员和义务消防队队员配备不足,没有落实消防控制室夜间值班制度等问题失察;没有组织制定公司层级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
2、王志茂,男,中共党员,海圳公司总经理。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到位;组织开展防火检查不全面、不规范;组织隐患整改不彻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实效;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不力;对民营小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消防控制室专业人员和义务消防队队员配备不足,没有落实消防控制室夜间值班制度等问题失察;对民营小区的一些重大火灾隐患没有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由相关部门对其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
3、张双,男,群众,海圳集团总经理助理、海圳公司民营小区管理处总经理。没有根据民营小区工贸城的实际情况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对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违规在市场内部分公共区域搭建门面出租并收取租金;消防控制室专业人员和义务消防队队员配备不足,没有落实消防控制室夜间值班制度,违规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对违规将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处于手动状态的问题失察;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由相关部门对其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
4、赵冬冬,男,中共党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顺安公司员工,顺安公司民营小区项目负责人。没有完全履行民营小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自项目实施以来只到过项目现场三次,基本没有在民营小区实地开展过工作;将自己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放在公司,对公司出具的书面结论报告任由龚七平代替签字、盖章,没有进行质量把关。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对其出借、转让执业印章,在顺安公司出具的失实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的行为,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由吉首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予以罚款。
5、周小佳,男,中共党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顺安公司员工,顺安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民营小区项目技术负责人。没有完全履行顺安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民营小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责;自项目实施以来只到过项目现场三次,没有对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公司出具的书面结论报告没有进行技术审查,将自己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放在公司,任由龚七平代替签字、盖章。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对其出借、转让执业印章,在顺安公司出具的失实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的行为,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由吉首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予以罚款。
6、腾辛夷,男,群众,顺安公司员工。不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违规在民营小区维保项目维保记录表中签字;在明知民营小区工贸城存在“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仍然主动配合公司违规向民泰公司出具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正常的失实文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由吉首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对其立案处罚。
7、谭永亮,男,群众,顺安公司员工。不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违规在民营小区维保项目维保记录表中签字;在明知民营小区工贸城存在“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仍然主动配合公司违规向民泰公司出具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正常的失实文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由吉首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对其立案处罚。
8、谢伯平,男,中共党员,吉首市财政局干部兼任民泰公司工程部部长,于2022年 7月驻村任第一书记,但仍兼任民泰公司工程部部长职位。虽然在民营小区消防设备维修维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上指出了防火卷帘损坏未维修维护到位的问题,但没有上报公司领导,并组织整改隐患。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吉首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9、王宗耀,男,群众,民泰公司工程部管理员。作为民营小区工贸城和建材市场建筑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合同中民泰公司确定的现场负责人,督促顺安公司落实消防设施维保责任不力;对顺安公司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消防设施巡查维修的问题失察;没有督促顺安公司对民营小区建筑消防设施完成一次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对顺安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正常的失实文件没有认真审核,也没有向上级报告;对顺安公司上报的重大消防隐患没有及时整改,也没有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由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
10、吴泽亚,男,中共党员,吉首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安排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下属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指导和督促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未彻底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吉首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11、李德顺,男,中共党员,吉首市商务局内贸流通股普通干部。对商贸行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力;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集中组织民营小区相关消防责任主体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对上级交办的民营小区工贸城“消防控制系统处于长期故障状态,无维保单位”和“乱停乱放现象突出,存在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现象”隐患问题整改没有现场核查,导致隐患长期存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吉首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12、朱志钢,男,中共党员,吉首市消安委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落实市消安委办公室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力,跟踪、督促、指导、落实全市消防安全专项工作不深入;指导、督促消防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吉首市雅溪民营小区工贸城作为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23年火灾发生前,因“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系统未抽中,未对吉首市雅溪民营小区工贸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雅溪民营小区工贸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管执法不严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3、潘懋飞,男,中共党员,吉首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对雅溪民营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监管执法不严;对市商务局、镇溪街道办事处开展行业、属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民营小区义务消防队的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雅溪民营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专业人员值夜班、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等隐患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4、钟佩文,男,中共党员,吉首市财政局副局长,民泰公司临时负责人兼行业监管负责人。没有督促和组织民泰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督促和组织民泰公司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没有督促民泰公司及时整改消除顺安公司上报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民泰公司长期没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问题处置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吉首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15、罗志强,男,中共党员,吉首市镇溪街道党工委书记。作为镇溪街道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安排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吉首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16、田思思,女,中共党员,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主任。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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