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讨论:是不是思路错了?

企业   2024-11-24 10:39   上海  

一、先一起看看人民群众的满腔怨气

笔者挂点的一个镇的中心市场违规住人现象严重,于是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整治过程中业主们提了非常多有益的意见建议,先给读者们看看:

概况一下:一是场所不危险,没分隔必要;二是整治搞到没生意做,不为个体户着想;三是住了那么久,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可以避免火灾,不一定非要分隔,身家性命在这,不存在不重视的问题。

二、群众吐槽的焦点在哪里

公安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在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方面规定的相对合理,没有一刀切,但《关于贵州省加强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防范七项措施的通知》规定:商铺门面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必须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严禁将经营、加工或储存物品的夹层用于人员住宿;符合防火、防烟分隔和疏散逃生条件的夹层和区域,住宿人员最多不超过 1 人;广东地标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则更严格: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群众吐槽的核心是防火分隔措施一是完全的物理分隔成本太高,不好操作;二是质量好的防盗门的防火防烟的效果都很不错,干嘛要换成防火门,还是甲级防火门;三是大多数二楼住人的场所设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根本不可能实现。

三、“三合一”场所是个啥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将俗称的“三合一”场所定义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鉴于大型场所违规住人已不多见,小作坊、小娱乐场所违规住人确实十分危险且数量也已不多,本文将讨论的重心集中在300平以下的临街商铺违规住人问题(以下简称“临街小商铺”)。

四、临街小商铺违规住人能不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也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原公安部消防局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在对第十九条立法意图进行解释时阐明: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不断增多,尤其是随着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各地陆续出现了大量家庭式的小作坊、小企业以及集从业人员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的小规模的销售、服务、加工等经营性场所(P62)。

可见,《消防法》对“三合一”违规住人设置的罚则也同样适用于包括临街小商铺在内的小场所内违规住人。

五、能处罚为啥罚的不多

一是很多消防监督员不确定《消防法》第六十一条是否适用于小场所违规住人的处罚;二是小场所违规住人十分普遍,法不责众;三是对于小场所来说,五千到五万的罚款数额太过严厉,很多消防监督员下不了手,勉强下手也面临难以执行的问题。

六、是不是思路本来就错了

要想讲清这个问题,得先给“三合一”场所一个中性的定义,从消防管理的角度看“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的部位与任何火灾负荷较高的部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都应该认定为“三合一”场所,合用场所之所以容易导致亡人火灾主要是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火灾荷载大,同时住宿部位没有单独的逃生通道,往往因发生火灾后无法及时逃生引发惨剧。从这一角度看,一个装修豪华、使用大量木质家具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户内的火灾危险性应该比一家简简单单摆放几张桌椅的餐饮店更高。

因此从火灾防控的角度看,区分合用场所在一开始方向就错了,临街小商铺内的火灾荷载或者火灾危险性和一般住房的客厅和厨房相当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户内的规定设置即可

七、为啥还有那么多临街商铺违规住人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释明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阐明对新建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完全分隔,坚决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

如果仅从法律法规来看,08年《消防法》实施后就不应该再产生新的违规住人场所了,剩下的工作应该是逐年消化存量,但事与愿违,商业嗅觉敏锐的房地产开发商充分了解到了临街商铺内经营者住宿的需求,将商铺的层高抬高到足以设置夹层的程度,让商铺能通过消防验收的同时也为部分有住宿需要的经营者预留了自行搭建住宿场所的空间,于是新的更危险的“三合一”场所产生了。

八、强制执行这些标准的法律困境。

本文所提及的规范和文件都是为了解决突出问题而制定的,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合法性的问题,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强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因此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强制执行。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属于行业标准,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因《消防法》第十九条的引用而具有强制性,广东的地标属于地方标准,只能鼓励实施。而贵州省消安委不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适格主体,该份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

结语:一个群众怼我们可能是因为这个群众是个刁民,喜欢胡搅蛮缠,一堆群众怼我们是不是因为我们不接地气,工作做得不够细?大量的临街商铺违规住人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整治的一个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太过理想主义,崇尚“零风险”思维和严刑峻法,导致基层作为成本太高、群众不理解。针对临街小商铺违规住人整治,建议一是在修改《消防法》的时候要降低处罚额度,责令停产停业的同时处五百以上五千以下罚款;二是要根据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火灾荷载分场所分业态确定不同的设防等级;三是要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时允许商业服务网点根据市场需求配套经营者住宿部位,避免一刀切导致事后搭建夹层。


来源:消防法律资源


留言:

留言 13

  • 某某


    2020年9月16日

    14

    不是地方标准制订者理想化,是扛不住所有火灾都要追责的这种压力。

    某某


    2020年9月16日

    4

    自己家中的火灾,法律责任应该由这家户主自己承担

    消防法律资源

    作者2020年9月16日

    9

    政策制定者不用被追责,只是给执行者设定了追责的依据,标准太高落不了地,最终增加了执行者被追责的风险。

  • 张胜


    2020年9月16日

    8

    这篇文章写得很接地气,现象较普遍,后果较严重,我认为针对这种小三合一场所应先限改,逾期不改再作适当处罚,宣传很重要。

  • 谢平标

    2020年9月16日

    4

    有时候很憋屈,我们背着那么大责任去劝人家不要违规住人,结果人家不理解,背后叼我们叼到飞起;商户不配合工作,想要处罚,于心不忍、执行难,不处罚不用手段工作完成不了。难。

  • 和光同尘

    2020年9月16日

    3

    消防,有法可依,没问题,问题在于,是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人员有什么权利不忍心处罚?真要严格执法,谁还敢新建三合一场所?开发商又怎么能打擦边球?

  • -------

    湖南2天前

    2

    追责泛化和对生产经营场所理解扩大化造成的恶果,如果不追责,谁愿意去开展整治呢~谁又愿意去打搅百姓的正常经营呢?部门和百姓都有难处,都不容易。

    作者赞过

  • 楚腰

    浙江2月6日

    2

    老百姓租不起其它房,只能住店铺,不能把人往绝路上逼。

  • 五星好市民

    吉林2天前

    1

    标准制定的很高,社会发展达不到这个水平,大家普遍性违反标准。另外很多都是民房改的商铺,本身就是居民住宅,这种情况无解。

  • 谭谈  故事

    广东2022年10月9日

    1

    粮油不是易燃品?我觉得是非常易燃器才对!

  • sun

    湖北21小时前

    想得很完美,很全面!现实难做到,难实现!

  • sun

    湖北21小时前

    上面的想法是好的,下面落实有偏差!

  • 龙七、

    2020年10月9日

    时代是在发展的,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三十年前的社会是怎样的,现在的社会是怎样的?自己思量思量 

  • 无声

    2020年9月17日

    三十年前你们在干嘛?三十年后要整改。。


处罚消防: 坏一个灯,罚5000。

一夜之间,潮州所有店铺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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