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定义的重大火灾隐患(只说关键词,不接受修辞上的批评):
重大火灾隐患:短期内难以整改,可能导致发生三人以上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火灾或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目标场所发生火灾的潜在要素。
难以整改是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非常重要特征;据此,非常有利于简化基层,在实操上判断是否是重大火灾隐患。比如,电气隐患,不是电力系统性问题,一般的电器设备隐患不宜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 违法违标不是重大火灾隐患的特征;火灾隐患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为其是不是违法违标发生火灾或者不发生火灾,不应该赋予火灾隐患以法律属性。
火灾隐患是不是违法违标是如何处理、处罚重大隐患的要件,
不是是不是重大隐患的条件。
如果把火灾隐患和违法违标挂钩,反而不利于判断、整改重大隐患。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人们没有遇到过的新的火灾风险不断出现。
另一方面法规、标准又是滞后的,对这种没有违法违标,实际上也是火灾隐患,甚至是重大火灾隐患怎么办,视而不见?显然不行。
比如,近年的锂电池火灾、储能站火灾就是这种情况。在法和标准没有规范锂电池之前,我们从客观、科学角度应然可以得出构成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判断,必须进行整治,只是进行整治的方法不同,可以约谈、宣传引导,不能处罚。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高层保温材料问题、汶川地震棚问题、方舱医院和南京高层的架空层及其天井问题。
3.必须考虑到地区差异;
一是经济发展不平衡,北京上海的1000万的重大火灾隐患比比皆是,在一些地区比较少,甚至没有。没有必要整齐划一,不利于建构重大火灾隐患是为了整改隐患的目的。
二是也有纵向上行政区划的等级问题,即是以区县、市或者省为单位。
三是要考虑发展,今天1000万,10年后可能是个小数字了。所以,不宜拘泥于法律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概念,甚至不提事故两个字,外延上扩大一些。所以,只提重大财产损失就可以了,各地可以根据自己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备案就可以了。以整改为目的,不是处罚,不涉及公平公正价值判断。
4.可能死亡三人以上应该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条件;大道理不说了,和后面的严重社会影响应该有相当性,死三个人,把当地区县政府折腾什么样子了,还不是严重社会影响?
5.应该把有重要、特殊保护价值的目标场所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条件,理由不赘述。有此条,可以把严重社会影响删除,理论上是比较严谨,但无法判断什么样的火灾隐患可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不利于基层实操,
6.要素,不说因素。要素,必要的因素,即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必要因素。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7.用“可能”好于“易”,便于实操。什么是易,什么是不易,容易有不同理解。
8.概念上不把违法违标列为重大隐患条件,不影响在内容的具体判断上把违法违标作为重大隐患的条件。
9.什么不安全因素,火灾因素多好,为什么要用上位概念,不明确。
而国家标准定义的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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