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畔随笔 | 土地法研究的“土气”与“洋气”

教育   2024-11-12 09:00   吉林  



土地作为传统的生产要素,一直以来备受各学科研究者的关注,法学的研究者也不例外。在法学视野下,土地法研究呈现着公私交融的典型特点,这不仅表现在公法、私法学者对土地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关注,而且表现在传统部门法学者运用的研究方法的公私交融性。然而,在智能科技、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土地法研究却隐隐显现出一种“格格不入”的情况,一方面,土地法研究的“土气”明显,不为后继研究者所持续关注或不能引发新生研究者的兴趣;另一方面,土地法研究的“洋气”略弱,不能增发有力的学术增长点或问题本身常常理论厚度不足。这种“格格不入”的情况,并不能消减土地法研究的重要性,反而表明土地法研究需要守正、创新。
土地法研究的“土气”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土地法问题的时代性特点决定了土地法研究的“土气”。但这种“土气”并非贬义,而是表达了土地法研究的特色。第一,作为土地法研究对象的土地天然地具有“土气”。这种“土气”至少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土地资源的“土气”,二是土地财产的“土气”。土地,既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财产。在资源意义上,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决定了土地资源公法管制的必要性;在财产意义上,中国法上土地财产权利的扩权赋能一直在路上。土地的资源与财产属性的交融性已经深深嵌入到土地法研究中,重视土地资源保护通常意味着土地法管制强度的提升,而促进土地财产权利的发展通常意味着土地法自治效能的提升,土地法管制与自治的辩证关系则反映土地的双重属性。
第二,土地法研究的“接地气”。这种“接地气”至少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在研究方法上,土地法研究需要深入土地法治实践,开展土地法治调研;二是在问题来源上,土地法研究的问题不可脱离土地法治实践,应当从土地法治实践中挖掘、探寻、解决土地法治问题。与重视法教义学方法的传统部门法研究不同,土地法研究更注重田野实证研究方法,这就需要研究者深入田间地头,亲身感受土地,与土地耕作者交流,向基层土地管理者请教。当然,土地法研究并不排斥法教义学方法,法教义学方法所体现的体系化思维、规范化方法有助梳理土地法治实践的问题。在土地法研究中科学运用法教义学方法与实证调研方法,在土地法治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即是土地法研究的“接地气”。
第三,土地法研究的“土”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方面,相较于数智时代下数据法或数字法问题的“洋气”,如数据权利、算法规制、平台反垄断等“洋气”的新问题,土地法研究所涉问题不免显得“土气”;另一方面,土地法研究所涉问题往往存在“老生常谈”,如土地权利类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同类型土地的权利流转等问题往往不具有延展性,而更多的是因应改革发展作出适应性调整。例如,耕地保护问题本是一个“老问题”,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地力补贴等制度规范业已确定,但因应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耕地“三位一体”保护的改革发展任务,以及耕地保护法治实施的实际效果不佳,耕地保护法治成为一项新的研究课题,并在一定期间内成为土地法研究热点。
与其他法域的土地法治不同,中国法上的土地法治问题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权利构造需要平衡归属与利用的关系,并侧重归属底线基础上的土地利用效率与安全;另一方面,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博弈关系所表征的粮食生产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具有特殊性,不能因循单一线性思维推动一个目标的实现,而应当重视立体化思维促进土地发挥资源与财产的双重价值。在此意义上,土地法研究的“土气”是一种人文关怀,关怀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利益,关怀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关怀集体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价值与集体土地对集体的发展价值。
土地法研究的“洋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为土地法研究提供了“洋气”的土壤,这种“洋气”至少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中国土地法治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是拓展土地法研究的鲜活养料。党的十八大以来,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制度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土地法治改革实践为土地法研究提供了充足题材,同时土地法治改革的试点经验、推广普及与立法过程为土地法研究提供了经验资料,这些土地法研究的鲜活养料促使土地法研究走向“洋气”。第二,中国自主、自生的土地法治理论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土地法的“洋气”。“洋气”并非“西洋”国家专属之词,其本身蕴涵着独特、与众不同之意,在此意义上,中国土地法治理论的自主性、内生性、民族性等特点当属“洋气”。例如,不同于比较法上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理论,我国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生成依据是权利行使理论,权利行使理论有效规避权能分离理论的不足,当可称为中国土地法治理论“洋气”的典型。
其实,土地法研究也存在“洋气”较弱的情况,例如,当下我国面临的“二轮”土地延包问题,这虽是土地法治实践发展的新问题,但相关问题的底层逻辑可能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即“二轮”土地延包仍然讨论集体成员资格、新增成员的土地承包、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再如,宅基地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宅基地上权利构造、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虽是政策与地方实践提出的新问题,但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的巨大差异,发达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仍不能简单推广至欠发达地区。
土地法研究的“土气”与“洋气”不是非此即彼的线性关系,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动态关系。“土气”不是传统、落后之意,而是内蕴守正创新的价值底线、维系集体土地的保障功能等含义;“洋气”不是求新、媚外之意,而是包含自主创新的价值动力、推动城乡融合中土地价值的功能发挥等含义。土地法研究的“土气”与“洋气”可以有机结合,尤其在数智科技提供的“洋气”工具基础上,数智技术赋能土地法研究,为土地资源监管、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财产交易平台等“土气”领域提供支持。这种“洋气”的技术支持,不仅可以精简土地资源管理法治化的经济成本,而且可以促进土地法研究的“洋气化”,激活土地的资源与财产价值。




 青年教师——宋天骐 


    

    宋天骐,民商法学博士,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专职研究员,吉林省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

主要从事涉农主体法治、自然资源法治研究。在《光明日报》《探索与争鸣》《中州学刊》等报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文章10余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参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理阐释》著作1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集体收益分配权实现的私法逻辑研究”,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流转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私法制度构造研究”等省部级以上课题多项。







审  定:刘   坤  赵   杨

责  编:陈雨萌

排  版:朱凡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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