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3〕3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福〔2024〕275号),结合本市实际,开展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2025-2027年度遴选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报成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市卫健委二级及以上康复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已经在本市实际开展康复治疗满3年;
(二)上海市康复治疗质控中心质控督查评分近3年平均分达到90分;
(三)具备收治工伤康复相关病种的能力。其中,康复专科机构至少可以收治《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三类病种,综合医疗机构至少可以收治《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两类病种;
(四)设有专门的康复住院病房,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左右。其中,康复专科机构康复病床在100张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康复病床在20张以上;
(五)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区域、康复治疗等区域;
(六)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七)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康复专科机构的康复医学执业医师(第一执业点为本机构的)不少于8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名),康复治疗师不少于40名;综合医疗机构的康复医学执业医师(在本医疗机构注册,专门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不少于4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名),康复治疗师不少于8名;
(八)具备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能力,能够支持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和住院工伤康复工作开展;
(九)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十)3年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形。
申报参与遴选的医疗机构应向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提交如下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文书复印件;
6.《康复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表》(附件2);
7.《在职康复医学执业医师信息名册》(附件3)和《在职康复治疗师信息名册》(附件4);
8. 康复医学执业医师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9. 康复治疗师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与康复医疗对应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的目录(另需提供完整制度文本pdf版);
11.已实现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的证明材料(若有);
12.近3年获得区级及以上褒奖或在康复医疗专业获得创新成果的证明材料(若有);
13.《上海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遴选申报承诺书》(附件5)。
申报时须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以供受理审核。
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并按上述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统一封装。
同时,申报机构须提供与纸质版一致的pdf版申报材料,刻录光盘后一并提交。
材料申报
本次申报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机构应在此期间段内至各区人社部门指定地点(附件6)进行申报,未在时间段内进行申报的,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审核
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相关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报机构应在10日内补正材料。申报机构补正材料的期限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材料不齐全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再进入评估遴选流程,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一)遴选工作期间发现并查实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则取消申报机构遴选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成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二)签订服务协议后发现并查实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则立即终止对应机构服务协议,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成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