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区分工伤与非因工负伤的边界?学点工伤知识 维护自身权益
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规范用工意识和工伤预防能力,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浦东人社”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保老师说工伤”专栏,挑选了近年来新区工伤认定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将形象生动的具体案例与通俗易懂的理论分析相结合,实现工伤认定事项的实践与法释相得益彰。
希望“保老师说工伤”系列,能有效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理性行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权利。
视同工伤条款中的“突发疾病”应如何界定?
Y先生是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Y先生在单位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口头向领导提出请假之后便回家休息,期间没有就医。当晚23时许,Y先生在家休息期间,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其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由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最终,Y先生因病情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5日8:18死亡。为此,Y先生家属X女士提出了工伤申请,要求将Y先生死亡一事认定为工亡。
新区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X女士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Y先生的情形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X女士认为,Y先生在工作期间即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应当视为其已经突发疾病,之后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时间亦未超过48小时,故其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视同工伤。
公司认为,Y先生虽然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但其回家后并未就医,而是在家休息了十几小时后,才突然出现严重的症状,并因此被送医抢救,故其突发疾病是在家中,而非工作期间,其死亡亦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本案经过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X女士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Y先生虽在工作期间感身体不适,但并未立即前往医院就医,而是在家休息,且休息期间本人也没有就医的意愿,直至当晚23时许才突发严重情况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故其在被送医前的身体不适状态并不能视为“突发疾病”,其“突发疾病”系在家休息期间发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依法不应视同工伤。
本案涉及的主要条款为: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有严格限定突发疾病后必须去医院治疗,但鉴于该条款已经是对“工伤”范围的扩大性规定了,故在适用时应当严格遵循立法宗旨,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和及时就医等四个要件应同时具备,各要件应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和紧迫性,且待认定的职工要具有及时赴医院治疗的主观目的。
就本案而言,Y先生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其离开工作岗位后没有及时就医,而是在家休息,直至当晚23时许突发呼吸困难被家属送医,期间间隔时间超过12小时,也不存在不能及时就医的特殊情形,故应当认定其真正“突发疾病”是在家休息期间,据此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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