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不打脸,揭人不揭短。
除非,对方是你的老冤家、死对头。
英国有个“国家汉堡日”,为了庆祝这个隆重的节日,英国汉堡王,推出了一系列广告,把矛头对准了自己的老冤家:麦当劳。
这组户外广告包括三张👇🏻:
更大(Big-ER)👇🏻:
更好吃(tasty-ER)👇🏻:
更开心(Happy-ER)👇🏻:
更大、更好吃、更开心,真是贴脸开大。
👆🏻仔细观察你会发现,汉堡王的广告,并不是空穴来风地嘲笑,而是采用了拼接手法,部分采用了麦当劳经典的食品包装元素,营造出种前后对比的效果,一半麦当劳,一半汉堡王。
此外,文案则刻意采用了语法错误,具体来说,就是大、好吃、开心三个形容词的比较级,采用了错误形式,以凸显汉堡王标志的特色(ER)字母,以及烤肉色。
再来看一下实际上街效果:
估计麦当劳看到这样的广告,心里至少有一万匹草泥马在奔腾吧。
你说汉堡王夺笋吧,我要是麦当劳,非得气不活不可。
反正我要是麦当劳,这个国家汉堡日,不过也罢。
汉堡王这架势,多少有点骑在人家脖子上拉屎的意思。
而且了解汉堡王尿性的朋友都知道,汉堡王玩儿这么嗨并不是第一次了。
我想,不少网友也跟我一样好奇,拿人家麦当劳的素材做广告,拿人家开涮,不侵权吗?
我查了一下,还真不一定侵权,要看怎么用,怎么“钻孔子”。
具体来说,品牌在自己的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品牌名称等元素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可能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商标侵权方面👇🏻:
👉🏻构成侵权的情形:如果使用竞争对手的品牌名称等商标元素,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那么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例如,在广告中未经许可直接使用竞争对手的注册商标,且使用方式与该商标的通常使用方式相同或相似,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品牌与竞争对手存在关联,这种行为就属于商标侵权。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如果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是为了进行客观的比较、评论或说明,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比如在比较广告中,对竞争对手的商标进行合理使用,只是为了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对比,并且使用方式是恰当的、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那么有可能不被认定为侵权。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使用方式、程度等因素来判断。
不正当竞争方面👇🏻: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如果在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品牌名称等元素,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那么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在广告中故意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性能,或者虚假宣传自己的产品比竞争对手的产品更优秀,但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如果广告中的使用行为,是基于客观事实的陈述,且没有恶意诋毁、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那么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比如在广告中客观地提及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合理的市场竞争分析和宣传,这种行为通常是合法的。
用上面👆🏻这些法律条款,去分析汉堡王这些广告,你会发现,汉堡王一没直接使用麦当劳的标志,二没提到麦当劳的名字。
虽然但是,明眼人看到红黄配色和那经典字体,一眼就能知道说的是麦当劳。
所以汉堡王这个度,拿捏得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