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的一起案件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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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逃过路费68378.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全额补交两辆车偷逃的过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案件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
本案中,刘某某明知其经营管理的车辆核载系40人以上客车,仍违规办理39人以下客车车型的ETC卡,并多次使用该卡来偷逃通行费,偷逃费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予以惩处。
个别车主心存侥幸,想利用实际车型与计费车型不符这一漏洞,达到“大车小标”的逃费目的。通过大数据稽查,各类逃费行为将无处遁形,偷逃者不仅不能少交一分钱,还要负刑事责任,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影响,得不偿失。希望使用ETC的广大车主以本案为鉴,切莫以身试法,悔恨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